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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预售合同裁决继续履行
发布时间: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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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唐女士与其所在单位北京某热电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HDBR--2009--0530的《集资建房预售合同》,单位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西里X楼X单元X层X号房屋出售给唐女士,房屋总价款310746元。合同签订后唐女士向单位支付了310746元的全部购房款,2011年7月唐女士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同意其辞职。
2011年8月17日,北京某热电有限公司在未征得唐女士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面通知唐女士解除双方前期所签订的《集资建房预售合同》,并将310746元购房款退回到唐女士的工资卡中。 随后,唐女士委托
李松律师
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北京某热电公司单方面解除《集资建房预售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其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集资建房预售合同》,仲裁庭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裁决支持唐女士的全部仲裁请求。
文章来源:
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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