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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刘某诉某房地产公司与习某所签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

  刘某所承租的朝阳区某处公房已列入北京市危旧房改造范围,2008年由某房地产公司负责该地区危旧房改造的拆迁工作,2008年8月刘某老伴病重,李某在医院照顾老伴,便委托大儿子刘小某办理拆迁事宜,刘小某在未经过父亲刘某同意的情形下,将父亲刘某的拆迁安置名额出让给习某,并收取了习某50万元的好处费。刘小某勾结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习某伪造了习某为刘某假儿媳身份的证明。习某假冒刘某儿媳妇的身份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习某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一套三室一厅回迁安置房。   
  刘某通过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李松律师调取了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一纸诉状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习某、刘小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习某所签订的《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本案由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法院最终认定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系伪造虚假身份证明签订,此行为危害了政府的危旧房改造秩序,损害了原告刘某的利益,故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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