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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子,能否继承?

发布时间:2019-02-28 浏览:

【案情简介】
         李X6与霍某原系夫妻,二人有五名子女,分别是李X1、李X2、李X3、李X4、李X5,霍某于1973年6月21日去世。后李X6与辉某于1970年代末结婚,二人婚后无子女,辉某于2012年3月2日去世;李X6与薛某在2013年3月4日登记结婚,李X6于2013年4月12日去世。
         李X5与陈某1系夫妻,二人于1997年生育一女陈某,李X5于2007年去世。薛X婚前育有一子罗某,生于1998年。
         2004年,李X6作为承租人的朝阳区广和南里2条19号住房两间拆迁,李X6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回迁房购买协议,房屋为翠城D号房屋。现在翠成D号房屋房产证尚未取得。
         2012年,李X6购买过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小产权房,该房屋为玉江G号房屋。李X6的五个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李x6与房地产开发公司针对翠城D号房屋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权利。
 
【关键词】
未办房产证的房屋权利分割;房屋遗产继承分割;小产权房遗产分割;
代为继承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x1
原告:李X2
原告:李X3
原告:李X4
原告:陈X
被告:薛X
 
【当事人诉讼主张】
         五原告诉称:李×1、李×2、李×3、李×4、李X5系李X6子女,陈×系李X5之女;李X6与薛×系夫妻。2013年4月12日李X6去世,留有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万元,金戒指2枚,北京市朝阳区A园B号楼E层D号房屋(以下简称翠成D号房屋)及北京市通州区F园小区S号楼2层G号房屋(玉江G号房屋)。
         现我们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据法定继承判令共同继承李X6的上述遗产:
         1、五原告共同继承李X6名下1万元存款的六分之五;
         2、五原告共同继承李X6与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针对翠成D号房屋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权利,五原告各自所占权利份额为房屋总权利的七十二分之十三,薛×享有七十二分之七,由五原告对薛×享有的权利折价补偿;
         3、五原告共同继承李X6与北京联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针对玉江G号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五原告各自所占权利份额为房屋总权利的七十二分之十三,薛×享有七十二分之七,由五原告对薛×享有的权利折价补偿;
         4、五原告共同继承李X6遗留金戒指2枚,给薛×相对应戒指的七十二分之七的折价款;5、共同继承翠成D号房屋在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间产生的租金2万元。
          薛X诉称:我是李X6合法的妻子,我没死没有嫁人,李X6的财产不能随便分,我一直照顾李X6,没有见对方照顾。我是2012年7月份认识李X6,2012年农历12月份开始到李X6家住,2013年3月4日领的结婚证,领证这么晚是因为错过辉某大姐的周年。
         我的结婚证在李X6去世那天晚上被拿走了,还有李X6的身份证原件和死亡证明。邮政储蓄1万元存款有,存折是我亲自交给对方的,准备留着办翠成D号房屋的房产证。二套房屋材料原件都在我这里,玉江G号房屋买了十多年,一直是辉某大姐住着,二姑娘和她姑爷还常去,其他人都不知道家门在哪;这套房不能出售,出售了我没有地方住。
         翠成D号房屋现在出租,租赁合同是李X6本人签的,租期到2015年,李X6去世后我一共收到租金2万元;李×4孩子读书要上户口,经李X6同意落户在翠成D号房屋。
          只有一枚金戒指,结婚时李X6给我,说瑞琴大姐去世了让我戴着做纪念。我申请这段时间保障我的人身安全。李X6从发病到去世期间的花费都是我出的,2013年4月10日在次渠卫生院,4月S日到同仁医院,4月12日中午去世,单据都在对方手里;丧葬费是对方花的。我有一个儿子罗永森,1998年8月24日出生的,我和李X6结婚后儿子一直跟在我身边,现在在山西上学,如果分财产我要我那份和儿子那份。
 
【案情解析】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李X5先于李X6去世,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女儿陈×代位继承。五原告和薛×为被继承人李X6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薛×之子与李X6未形成扶养关系,薛×辩称其子享有应继承份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翠成D号房屋系被继承人李X6和辉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是李X6、辉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被继承人夫妇去世后应作为遗产继承;但鉴于该房屋属于拆迁后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且该房屋房产证尚未取得,故五原告要求按份额继承合同权利的主张依据不足;该房屋所涉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先由各继承人共同承继,如有争议待房屋分割条件具备后再另行解决。
        关于玉江G号房屋,根据现有证据该房屋为建在集体土地之上的房产,没有房产证,故五原告要求按份额继承该房屋买卖合同权利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在本案中不做处理。
        五原告主张李X6留有金戒指2枚但未举证证明,根据庭审查明确认有1枚金戒指应作为李X6的遗产继承;李X6名下邮政储蓄银行1万元定期存单,和在李X6去世后薛×已收取的翠成D号房屋2万元租金亦应作为李X6的遗产处理;上述遗产的分割本院依据各继承人应继承份额,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和遗产保管现状,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
 
【律师点评】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认为本案存在如下几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  如何处理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子的遗产分割问题?
          因为翠城D号房屋的产权证还没有办理下来,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一般不予处理,待房产证办理下来后,可以再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但在本案中,五原告另辟蹊径,要求针对对于翠城D号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五原告要求分割合同中的权利。法院的处理也非常的有借鉴意见,法院并没有一味按照惯常做法作出判决,而是依据《合同法》的原理,李X6去世后,李X6的继承人继承李X6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二、  小产权房能否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玉江G号房屋为建立在集体土地之上的房产,没有房产证,俗称为小产权房。对于小产权房,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做处理,因为小产权房为非法建筑,法院防范当事人通过法院判决使得非法的小产权房合法化。
三、  何为代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跨辈直系血亲之间,同时代为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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