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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纠纷案例

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宅基地,拆迁时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17-04-01 浏览:

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宅基地,拆迁时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王老先生和李老太系朝阳区某村村民,结婚后村里批了地,建了房子在此居住。婚后共育有一个儿子王洋,两个女儿王丽和王萍,共同在此居住,子女陆续结婚后搬出。
        2005年王丽离婚,带着孩子搬回家和王老先生和李老太共同居住,王丽出资将房屋进行了翻建。2008年李老太去世,2010年王老先生去世,王丽一直在此居住。2012年,孩子也大了,王丽在原有4间房屋的基础上,在院内又扩建了4间房。
        2015年,该村列入拆迁范围,王丽和哥哥妹妹商量自己签订协议,之后按照政策将拆迁利益分了,兄妹三人关系一直很好,也没想到将来会因为拆迁的事情闹矛盾,就让王丽办理了相关事宜。王丽作为被拆迁人和拆迁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给王丽安置了一套二居室以及补偿款400万元。拆迁款下来后,王洋要求三个人均分400万元的补偿款,房屋也是三人共有。王丽则提出拆迁时的8间房,4间是自己出资盖的,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父母原来的4间自己也出资翻建过,也应当多分。二居室是基于自己和孩子的户口在被拆迁的房屋内取得的,与王洋和王萍无关,二居室不应进行分割。王萍说王丽扩建的4间是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建的,应属于父母的财产。王洋也表示,如果不是父母的财产,王丽凭什么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建房。三人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王丽能否主张其翻建、新建房屋所得的拆迁利益,要看其对翻建、扩建的房屋是否享有权利。
        王老先生和李老太在世时,王丽出资对二老的原有的房屋进行翻建,如果王丽和二老对翻建后房屋的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享有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王丽出资翻建后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翻建后的4间房仍属于王老先生和李老太所有。王老先生和李老太去世后,王丽出资新建的4间房,虽然是在王老先生的宅基地上新建的,但王老先生和李老太已经去世,无法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王丽建房至拆迁前,王洋和王萍也从未对王丽建房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王丽建房行为,因此,王丽出资新建的4间房应属于王丽所有。
        李松律师表示,拆迁利益如何分配,要具体看每块拆迁利益是如何取得的,结合取得的因素进行分配。农村宅基地拆迁一般对宅基地使用权有区位补偿款和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款应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重置成新价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的。拆迁安置房屋要看是基于何种因素取得,如果是按照宅基地房屋面积同比例置换,那么拆迁所得房屋应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如果是按照户口,没人享有50平方米回购房指标,那么拆迁所得房屋应属于户口在册人员的。
         具体到本案的情况,安置的一套二居室是基于王丽和其孩子的户口在被拆迁的房屋内而给的安置房,那么该2居室应归王丽和孩子所有,王洋和王萍无权要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证仍登记在王老先生名下,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和原有的4间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应属于王老先生和李老太财产的转化,应作为二老的遗产由王洋、王丽和王萍共同继承。王丽新建的4间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应归王丽所有。其他的如提前搬家奖励、周转费等是对户口在册的安置人口的安置,应有王丽和其孩子享有。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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