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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纠纷案例

房屋产权人出卖回迁房,居住权人获高额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14 浏览:

房屋产权人出卖回迁房,居住权人获高额赔偿
 
简介:老孟夫妇与儿子一家住在老孟承租的一套公房内,后来拆迁,分了一套回迁安置房,儿子小孟出资购买,房子登记在小孟名下。后来双方约定,老孟夫妇搬出去住,小孟夫妇每月给2500元。后来小孟夫妇离婚,约定房子归妻子小王所有,小王将房子出卖。老孟夫妇认为自己对房子具有居住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小孟夫妇赔偿其对该房子的居住权益。回迁安置房纠纷律师告知您老孟夫妇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回迁安置房居住权

【案情简介】
    老孟与李老太系夫妻,两人有一子小孟,小孟长大成人后与小王结为夫妻,一家人住在老张承租的一套公房内,房子虽然不大,但是一家人倒也其乐融融。后来,开 发商对该房屋进行危旧房改造,将老孟家四口人安置在C房屋,因老孟放弃购买该安置房,同意由小孟出资购买,小孟出资购买后,房子登记在小孟的名下,一家人搬到了该安置房内居住。之后因婆媳关系不和,老孟夫妇计划搬出去居住,就和小孟两口子签订了个《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小孟夫妇每月支付2500元给老孟夫妇,老孟夫妇搬出去住。后来小冯夫妇协议离婚,约定房子由小王所有,对老孟夫妇每月2500元的支付由小孟承担。两人离婚后,小王就以30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他人。老孟夫妇得知后,将小孟夫妇告上法院,要求两人给予房屋赔偿款。
 
【双方诉争理由】
    老孟夫妇认为自己有权利住在安置房内,只是为了清净才搬出来,让儿子购买只是为了避免交遗产税,房子自己仍然是有权居住的。儿子儿媳也答应每月给2500元养老费,现在儿媳把房子一卖,房子就住不上了,房子有自己的一份,理应得到补偿。
小孟和小王认为,房子现在登记在小王的名下,小王作为房子的所有权人自然有对房子进行处分的权利,房款自然也归房子产权人所有,老孟夫妇不是房屋的产权人,没有权利分购房款,再说也并不是不管老孟夫妇,约好了以后由小孟每月支付2500元。
【律师解析】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公民的合法权利会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老孟夫妇作为诉争房屋的被安置人口,自然对该诉争房屋享有回迁安置房居住权益。诉争房屋原登记在小孟名下,后来小孟和小王离婚,约定房屋过户到小王名下。现在小王将房屋出售,并没有对老孟夫妇进行安置,侵犯了老孟夫妇的居住权益,小孟夫妇自然要对老孟夫妇进行赔偿。
    李松律师指出,虽然小孟夫妇之间有离婚协议对老孟夫妇进行了所谓的安排,但是老孟夫妇并不认可该协议,故该协议对老孟夫妇并没有约束力,只是对小孟夫妇具有约束力。虽然老孟夫妇与小孟夫妇之间曾签订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小孟夫妇每个月给老孟夫妇2500元,老孟夫妇另外租房,但是因小王将诉争房屋出卖会导致老孟夫妇的权利基础丧失,故小孟夫妇应当对老孟夫妇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小孟夫妇向老孟夫妇支付该安置房屋的居住权益一次性赔偿款150万元。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认为,对于回迁安置房,被回迁安置人具有居住权,回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在处分该回迁安置房时,不得损害回迁安置人对该回迁安置房的居住权益。具体到本案,老孟与小孟本系父子,乃至亲之人,小孟夫妇在处理房子本就应该询问老孟夫妇的意见,为父母的未来进行适合妥当的安置,却为了自己的利益先是协议离婚,然后又马上卖房套现,身为人子,孝伦何在。房子的价值虽然巨大,但是与父母的恩情相比,又算得了什么呢!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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