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的公房可以买卖吗?
发布时间:201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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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期的公房大多属于单位的福利分房,因产权单位不同,公房可以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两大类。直管公房即房管所管理的房屋,自管公房即由单位自主进行管理的房屋。
两者的共同特点是房屋都由承租人居住使用,承租人每月向产权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房租。后期随着房改政策的推进,产权单位允许承租人按照房改成本价自愿购买产权,由相关行政机关统一颁发房屋产权证,未购买的租户仍维持原有的租赁合同关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指出,2003年以前,我国对于承租的公房是禁止买卖和交易的,如果将公房进行买卖,司法实践当中大多认定买卖无效。2002年12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允许公房试点上市交易,虽然试点期只有一年,但是却意义深远。此后,关于公房的上市交易问题,原则上只要产权单位同意转让便可认定买卖有效。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房是可以上市交易,但李律师认为上市交易并非没有任何限制。首先,公房的承租人必须是具有北京市户籍的人,即购买公房的人必须是北京人,其方可具备承租公房的资格;其次,公房买卖必须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如果产权单位禁止公房交易,则不能进行买卖。
目前,北京地区一些产权单位的公房是允许进行交易的,但也有一些禁止交易。另外,李律师提醒广大读者,直管公房的买卖是通过房管所进行,只要房管所同意变更承租人,买卖双方都到场申请变更,通常情况下不会有太大的风险;但是自管公房系由单位房产科管理,缺乏公权力的制约,购房人要警惕出售人造假等情况,最好在购买之前要到产权单位认真核实房屋的产权情况及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并实地对房屋进行察看,以免上当受骗。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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