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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迟延过户为买受人讨回高额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4-04-27 浏览:

  早在2007年王女士通过我爱我家公司居间介绍,购买了一套刘某出售的回迁房,当时的房屋总价款为93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女士如约向刘某支付了88万元首付款,剩余5万元购房款双方约定过户当日支付。
  此后,刘某便将房屋交付给王女士,王女士将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2009年当时开发商已经通知可以办理产权证,但刘某故意拖着不去办,后来2012年终于将材料交上去,可是拿到房产证后,刘某的态度180度大转变。
  刘某扬言要求王女士加价30万,否则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另外新增的20%的个人所得税刘某说她一分钱也不承担。王女士没想到刘某会恶意毁约,并故意拖延办证时间,现在因国家政策调整新增了20%的个人所得税,本来王女士就挺别扭的,加上对方要涨钱,王女士更是气不打一处来。
   中介公司期间也进行多方协调,但也未果,因双方差距过大,最终不欢而散。王女士一时也不知该怎么办,在家人的陪伴下慕名找到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李松律师求助。李律师指出,新政出台20%的个人所得税建议由买方主动承担,通过法院起诉出卖人要求继承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松律师的意见,判决支持王女士的过户请求,并判令出卖人支付王女士违约金五十三万元,为王女士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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