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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纠纷案例

购房时附带高价车位,业主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8-11-14 浏览:


【案情简介】
        大学毕业后,陈刚来到北京工作,因结婚所需步入了买房的大军,北京的房价太高,根本承担不起。不得已,陈刚将目光放到了临近北京的香河房地产市场,走走看看之后,陈刚相中了某处楼盘,此楼盘交通便利、环境优美,房屋总价款也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下定了决心之后,陈刚决定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开发商要求与陈刚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价款是200万元,首付款8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120万元,另一份是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60万元。两份合同签订之后,陈刚总觉得哪里不对劲,明明为了买房子,为何要签订两份合同,而且第二份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明显不合理,香河的车位一般的价格也只是在6到7万左右,即使北京的车位,也不可能要60万元,陈刚想要把买车位多花的钱要回来,但不知如何维权,经人介绍,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陈刚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为了规避限价政策,开发商与陈刚签订了“双合同”。为了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政府出台了相关的调控政策,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限制价格,开发商楼盘的出售价格不能高于政府的限制价格,否则无法办理网签、过户等手续。开发商为了规避政府的限价政策,想出了所谓“双合同”的对策,既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将房屋总价款分割为两个价格,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个价格,除此之外,再签订车位买卖合同或者是装修合同,约定另一个价格,两个价格合计起来才是房屋价款的真正价格,车位价格与装修价格一般远远高于市场上的价格。故,通过双合同,开发商可巧妙的规避政府的限价规定,将房屋卖到自己所希望的价格。
        李律师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出自开发商与陈刚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效力。但是,对于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李松律师认为这是开发商规避政府限价的手段,违反了国家抑制房价的宏观调控政策,而且,相比于车位使用权的市场价格,陈刚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买卖价款过于偏高,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故李律师认为陈刚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购买所谓车位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
此外,李律师指出,业主购买商品房的同时,也购买了商品房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若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在小区土地上修建停车位用于出售或出租,则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由此出售或出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除非在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可按照所出售的房屋与车位、车库的比例,将车位、车库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给业主。故,陈刚可到房屋所在地的政府行政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房屋所在地小区的规划图,若车位不在原有的规划范围内,那么开发商出售所谓车位使用权的行为更是于法无据。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房屋系价值重大不动产,投资购买时要严格审核房屋合同,切勿听信开发商的宣传策略,签下所谓了类似“双合同”这种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事情,若对合同拿不准,在决定签订合同之前,可先询问专业人士的法律意见,做到心中有数,万不可轻做决定。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转载须注明来源及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