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商品房纠纷案例

同居期间买房,升值部分如何分?

发布时间:2018-07-20 浏览:

【案情简介】
        张大壮大学毕业后来到了北京工作,经人介绍认识了马小丽,很快两人就发展到了男女朋友关系,过了几年二人准备结婚,着手购置婚房。两人看中了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款500万,首付150万,张大壮拿出了自己的积蓄,加上父母的养老钱,凑了100万元,马小丽拿出了50万元。因为只有马小丽有购房资格,故以马小丽名义买房,办理的银行贷款,待结婚之后再把张大壮的名字加上。房产证手续办好之后,张大壮的父母不想让儿子年纪轻轻就要偿还巨额贷款,把老家的房子卖了,还清了银行贷款。正当二人欢欢喜喜装修新房,准备结婚的时候,公司突然给了马小丽去海外工作的机会,这个机会非常宝贵,马小丽不想放弃,但张大壮希望马小丽能留在国内,于是双方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分手了!二人商量如何处理房子的事情,最终,二人决定把房子卖了,房子已经升值了100万元,因为马小丽只出了50万元的首付款,张大壮只愿意给马小丽60万元,但马小丽想要100万元,认为升值的部分应一人一半。二人又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但没想到马小丽一气之下,就把房子卖了,卖了600万元,拿着房款就去海外上班了。张大壮又急又气,经人介绍,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张大壮的陈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两人是一个同居期间析产的问题,房子在二人同居期间购买,买房子的目的是为了结婚,购房款又是二人共同支付,故虽然房子只是登记在马小丽一人名下,但其实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这种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婚房,可以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确定各自对房子所拥有的产权份额,房子总价款500万元,除了马小丽出资的50万元,剩下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都是张大壮支付的,故根据出资比例,张大壮应拥有房子90%的产权,马小丽拥有房子10%的产权。马小丽私自将房子出卖,损害了张大壮的合法权益,张大壮可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马小丽诉至法院,以出卖的房屋总价款600万元为基数,按照自己所占有的90%产权份额,要求马小丽赔偿540万元。因为马小丽已将房子出卖,又到了海外工作,李律师建议,张大壮可尽快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对马小丽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避免房款的转移。
        张大壮提出,房屋的总价款绝大部分都是自己支付的,能否主张自己借马小丽的名义买的房,马小丽出资的50万元是其借款呢?李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认定借名买房的基础就是借名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有的购房款都是自己出资的。张大壮没有证据证明马小丽出资的50万元是借款,房子买好之后,二人一起装修居住,这些客观事实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一个借名买房的关系。
        张大壮提出,既然房子是自己和马小丽两人的,那么马小丽不能一个人就把房子卖了,现在房子又升值了,能否主张马小丽私自卖房的行为无效?李律师指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马小丽一个人的名字,足以让人相信,她就是这个房子的产权人,而且买主按照市场价支付的购房款,房子又转移登记了,故买主购买该房子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张大壮又提出,现在马小丽到了海外,要是不出庭应诉怎么办,还有若是诉讼,因为马小丽老家在新疆,自己是否还要到新疆去?李律师指出,若马小丽不出庭也不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并不影响法院审理,法官可以缺席审判;因为此案是由房子产权引起的财产损害纠纷,按照民事管辖规定,由房子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房子作为数额巨大的大宗财产,不管是什么形式购买,都须谨慎,因为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就归谁所有,如果双方是共同购房,一定要签署书面的协议,约定好双方所占的产权份额,避免产生纠纷。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转载须注明来源及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