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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成功案例

城镇户口不能购买农村房屋,合同被判无效但得到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2 浏览:

        陈先生为北京市x区非农业城镇居民。张x1与张x2为父子关系。张x1名下在北京市房山区x村有一闲置宅基地。2009年5月6日,陈先生经人介绍与张x1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张x1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村的空置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给陈先生。转让的土地面积为0.5亩。转让费为20万元,分二次付清。陈先生应在协议签订之日首付定金10万元,张x1负责为陈先生协调安装自来水、电,负责陈先生建房事宜协调村委会及邻居,村委会及邻居同意陈先生建房后陈先生付给张x1其余转让金10万元。该协议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陈先生、张x1、及张x2分别在该转让协议签名。
        协议签订后,2009年5月6日,陈先生给付张x1宅基地转让定金10万元。后,陈先生准备在本案诉争的宅基地上建房,给付张x1水、电安装费用5000元以及香烟、白酒用于张x1同村集体协调为其安装水电。
        2009年9月29日,陈先生与x建设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由x建设公司在张x1的宅基地上为陈先生建设正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两间。
       之后,x村宅基地面临拆迁,张x1和张x2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证上面是张x1的名字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陈先生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转让协议,拆迁补偿款自己应该享有,无奈之下,找到李松房产律师团队。李松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认为应当先确认合同无效,然后再向张x1,张x2主张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张x1向陈先生赔偿拆迁款的75%。
 
法律要点:
         陈先生系非农业城镇居民,且双方的合同系2009年签订,陈先生与张x1转让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x1父子明知道陈先生非农村户口,还与之签订宅基地买卖合同,在面对拆迁时,又出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张x1父子应当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