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和前法规定不一样的地方:
第一,过去是离婚的时候是哺乳期的孩子归母亲抚养,现在民法典改成了不满两周岁,时间上比哺乳期时间又多了一些,一般哺乳期指的是十个月到一年。现在规定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都是由母亲抚养。
第二,子女已经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的意愿。即如果孩子已满八周岁,父母离婚时,该孩子由谁抚养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前法规定的是十周岁,因此,该年龄规定提前了。
此外,在年龄问题上,现在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年龄也提前了,原来是规定十周岁以下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到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在《民法典》的规定,将十周岁改成了八周岁,即八周岁到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案情简介:
甲女与乙男婚后育有一子小丙、一女小丁。2019年,甲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时隔9个月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乙男离婚,两子女均由其抚养,乙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诉讼时,小丙已满八周岁、小丁不满两周岁。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极力争夺两子女的抚养权,并就此展开辩论。甲女表示,子女从小与其一起生活,小丙上下学由姥爷接送,自己名下虽无住房,但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有三套房产,可随父母居住;乙男表示,其有稳定工作,经济条件还不错,村集体也会经常发放补贴,子女自闹离婚开始才跟随甲女一方生活。本案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读:
如果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首先看小孩的年龄,小丁属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小丙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该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在实际裁判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比如出现在原则上小丁和小丙都归母亲抚养的情形时,也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家庭生活情况,男女双方的抚养能力,家庭教育环境等,作出有利于小丁和小丙的且相对公平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