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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广播》谈房产

李松律师做客北京城市广播,就居住使用权人索赔与房屋升

发布时间:2018-11-06 浏览:

      2018年11月3日,李松律师做客北京城市广播“楼市好声音”栏目,就“产权人私自出卖拆迁安置房,居住权人能否索赔?”与“合同无效 买房人能否主张升值权益?”房产问题与听众进行交流。
      案例一:产权人私自出卖拆迁安置房,居住权人能否索赔?
【案情简介】
      张东明有两个儿子,张军和张鹏,一家人住在张东明承租的单位的305号自管公房内,2004年张东明去世之后,张军私自将公房的承租人变成了自己。2007年,北京进行城市建设,305号公房在拆迁范围内,张军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因张鹏的户口在房子里,故被列为被拆迁安置人口。根据拆迁协议,被安置了一套三居室,605号房,房本上登记的是张军的名字,2015年,张军将605号出卖,房屋价款为600万元,张鹏认为张军出卖房屋,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买卖合同无效。张军作为产权人有没有权利出售605号房屋。
【问题】
1、张鹏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对因拆迁而获得的605号房享有什么法律权益?
2、张鹏作为被拆迁安置人,能否主张对因拆迁而取得的605号房屋主张产权?
3、张军能否未经张鹏同意,私自出卖605号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4、张军私自卖房是否损害了张鹏的合法权益,张鹏是否可向张军索赔?
5、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索赔数额时,会结合那些因素予以确定?
6、305号房是父亲留下的房屋,张军未经张鹏同意,私自变更承租人,张鹏能否主张此变更行为无效?
7、司法实践中,作为被拆迁安置人,主张对拆迁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是否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例二:合同无效 买房人能否主张升值权益?
【案情简介】
       李军大学毕业后,准备结婚买房,市面上的房子价格太高,经人介绍购买了张由的房子,张由的房子是因摇号而取得购买资格的限价商品房,价格比商品房低。2013年5月,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格120万元,首付款80万元,待日后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支付剩余的40万元尾款。2017年,可以办理房屋的上市交易手续了,张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声称因是限价商品房,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
1、李军与张由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李军是否能够主张房屋升值的权益?
3、李军能否单方找评估公司评估房屋的市场价值,从而确定房屋升值的数额?
4、对于限价商品房买卖,法院都一律判决无效吗?
5、限价商品房若已经过了上市交易期限,房主予以出售,政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6、限价商品房买卖,除了个税、契税,还需要交那些税,实践中,一般由买方还是卖方交?
7、因摇号而确定的限价商品房与因拆迁而获得的限价商品房,性质是否相同,是否受相同的限制交易规则的约束?
8、限价商品房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还有那些房屋也属于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