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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广播》谈房产

李松律师做客北京城市广播 就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2-06 浏览:

      2018年2月3日,李松律师做客北京城市广播“楼市好声音”栏目,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行案例解读,并与听众进行交流。
【案情简介】
      李军与张娜是大学期间的恋人,毕业后两人就结婚了,结婚的时候购买了一套位于海淀区的301号婚房,李军的父母出资的首付款,因张娜的要求,房子登记在张娜的名下,以张娜的名义办理的银行贷款,两人共同还贷。后来,张娜经不住朋友的怂恿,怕李军不同意,私下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因两人都没有什么经营经验,公司很快遇到困境,为了挽救公司,张娜找到小额贷公司借款500万,年利息20%,并将301号房做了抵押。但是公司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张娜根本无力偿还500万的本金及利息,于是小额贷公司将李军和张娜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共600万元,并请求法院将301号房予以拍卖用于清偿债款,直到收到法院的传票,李军才知道整件事情,被打击的一蹶不振,李军很茫然不知道这600万元的债务,是否自己有偿还的义务。
【问题】
1.这600万元的债务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假如说张娜借款时李军也在,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张娜在借款人上签了字,李军没有签字,逾期不还款,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3.在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小额贷公司要求法院拍卖房子,法院会做出拍卖房子的判决吗?
5.在这个案例中张娜将夫妻共有的301号房屋做了抵押,如果法院认定是张娜的个人债务,张娜不还款,在执行中,对于301号房屋拍卖所得的房款,只能执行张娜的份额,还是全部房款都可以执行?
6.如果李军认为301号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他不想让法院执行301号房产,他可以采取法律上的哪些救济途径?
7.对于房屋设定抵押权,法律上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吗?
8.如果配偶一方捏造事实,通过法院虚假诉讼,又给另一方的配偶设定债务的,这种情况如果出现,提起虚假诉讼的配偶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9.李军和张娜购买301号房时,李军父母出资的首付款,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部分出资应视为对李军个人赠与还是对其两人的共同赠与?
10.李军父母出资首付款,李军和张娜共同偿还银行贷款,301号房登记在张娜的名下,该房子的产权份额该如何认定?
11.小额贷公司高达20%的年利息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2.李军并不认可张娜的借款,认为张娜的借款并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非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这个证明责任由李军承担还是有小额贷公司承担?
13.最高院出的这个《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基于什么样的背景,有什么样的现实意义?
   点击链接重听广播: http://www.rbc.cn/audio/2018-02/03/cms688769articl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