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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广播》谈房产

李松律师做客北京城市广播,就假离婚买房而引起的房产纠

发布时间:2018-01-09 浏览:

       2018年1月6日,李松律师做客北京城市广播“楼市好声音”栏目,就夫妻之间假离婚买房引起的房产纠纷与听众进行了交流。
【案例简介】假离婚买房而引起的房产纠纷
        张红和李军大学毕业后结婚,买了一套位于海淀区的302号房屋,房子登记在李军名下。后来张红的父亲也想买房,但是因岁数大了贷不下款来,想以张红的名义贷款,但张红和李军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产了,再买房就属于二套房了,为了少交纳税费,能帮父亲按首套房购房,两人商量离婚,买房之后再复婚。两人商量好以后,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时两人按照民政局的要求签订了一个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对于财产分配并没有争议。两人离婚后,张红的父亲出资,以张红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朝阳区的502号房,买房之后,张红要求跟李军复婚,但是李军老是借故拖延,没想到在离婚3年之后李军与另外一个女人王丽结婚了。看到覆水难收,张红找到李军,要求将302号房给自己,李军同意,两人写了一个房屋分割协议,协议的第一条约定,302号房屋归张红所有,经双方签字后即刻生效,但是该协议的最后一条又约定,该协议经到公证处公证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张红拿着该协议到公证处公证时,被告知李军需予以配合,待要求李军配合时,李军却说该302号房已经转到了其新婚妻子王丽的名下了,并说该协议约定公证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故该协议还未生效,且房子已成王丽的了,故不同意再办理公证手续。张红一气之下以所有权确认案由将李军和王丽诉至法院,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李军与王丽签订的将302号房转到王丽名下的更名协议无效,二是要求确认302号房归自己所有。但法院驳回了张红的诉讼请求,张红不知如何是好?
1、张红和李军结婚后,登记在李军名下的302号公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双方所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2、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302号房屋又是登记在李军名下,能根据这个离婚协议的约定来说明张红放弃了302号房屋的权属吗?
3、张红李军两人为买房少交税费办理的假离婚,法律上如何认定假离婚?
4、张红能否通过诉讼来撤销这种假离婚?
原则上不可以,如果没有亲自办理结婚或离婚手续可以撤销
5、在这个案例中张红是为了帮父亲买房而离婚,假如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而离婚,张红用了夫妻共同财产买下的502房产,双方是为了共同买房而办理了离婚手续,这时候登记在张红名下的502号房屋归谁所有?
6、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对于通过法院分割共有财产,法律上有没有时间上的要求?
7、实践中,在北京很多夫妇通过离婚买房,他们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
8、两人离婚后,李军不想复婚,张红能否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军复婚?
9、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必须在什么时间内应当复婚,如果一方不复婚应当向对方支付巨额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的约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10、假如说张红李军所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没有约定双方签字后生效,只约定了双方经公证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经公证,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吗?
11、假如您是张红的代理律师,这个案件您认为,应当该怎么打?
12、.在这个案件中,你有哪些经验或者是需要总结的地方和听众朋友来进行分享?
      点击链接收听音频:http://www.rbc.cn/audio/2018-01/06/cms678632articl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