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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农村宅基地房屋

宅基地房多次买卖,拆迁了利益该归谁?

发布时间:2016-11-22 浏览:

    【案情简介】
    2000年,王明购买了同事刘江在某村的一处宅基地,2005年,王明又将该处宅基地卖给了李林。李林付完款后,王 明将房屋腾空给李林,因不能办理相关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现该房屋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仍登记在刘江名下。
2014年,有风声说这边要拆迁,李林通过朋友帮忙将户口迁至本村。2015年,李林所在村列入拆迁范围,启动拆迁程序。李林和拆迁办谈补偿时,刘江拿着宅基地使用权证主张其享有拆迁利益。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不是所有人都能买的,王明和李林都不是本村的,不能买村里的宅基地,因此自己和王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么王明和李林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那就应该给自己安置。刘江将王明和李林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江和王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明和李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李林表示当初刘江、王明卖房都是自愿卖的,村委会也出了证明,认可买卖的事实,现在拆迁了卖方反悔了?不知所措的李林咨询本报,寻求帮助。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交易多年的农村房屋,涉及到拆迁,卖方反悔的不在少数。因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交易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依照《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也只能在村集体组织内部流转。房屋和宅基地不能分离,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也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否则该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无效。
宅基地专业李松律师表示,并非所有的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也有例外情况。因拆迁等原因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将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流转不受该限制,因此这种情况下在此之前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变成有效合同了。或者是合同签订后,买方户口迁至本村,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合同有效。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房屋连环买卖,最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符合法律规定在本集体组织内部流转,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前面几手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
    具体到本案的情况,刘江将房屋出售给不是本村的王明,王明又出售给李林,现李林已经将户口迁至本村,不违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有关强制性规定,因此刘江和王明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王明和李林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此外,拆迁专业李律师指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和村委会是否同意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村委会是否同意都不影响合同真实有效。同样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村委会同意,买卖合同仍然无效。
如果李林户口未迁至本村,土地仍未被征收变为国有土地,那么刘江和王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明和李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李林可以主张损失。现房屋已经拆迁,李林的损失即为拆迁可得利益。李林对于刘江获取的拆迁利益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分割。如果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涉案的房屋并未列入拆迁范围,买受人直接要求索赔的话,因为宅基地上的房屋评估价值不高,索赔数额有限,因此买受人应在能确定拆迁利益的情况下,主张索赔时机更好。
  
文章来源:
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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