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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和土地转让成功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关于排除妨碍的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2 浏览:


 
         2017年,潘先生和赵先生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产生争议,潘先生找到李松律师团队的律师,寻求建议,团队律师代理了该案,向赵先生提起了排除妨碍诉讼。

       法院判决:赵先生拆除其在b地块上面建设的5间房屋,并保证潘先生使用土地的权利。
       本案事实:
       2010年4月22日,村民潘先生和赵先生签订了一份置换协议:双方约定:1.潘先生将自己的A大棚与赵先生的B块菜地进行置换,方互不找价。2、置换后双方可自行安置、自行处理并享有合同法以内的一切权利。3、双方置换后,在所属面积内自行投资,如遇政府干涉,一切损失自负。4、置换后如遇国家集体征占地时各自收益各自所有。5、此协议长期有效无年限,双方约定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此协议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3日后生效。
         协议签订后,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潘先生在B地块内建建房7间,被告一直占有使用大棚至今;2015年9月,B地块被政府征用,同年10月赵先生领取了B地块土地使用补偿款,潘先生领取了地上物(7间房屋)补偿费;同时B地块被征地"红线"分割为南北两部分,"红线"以北被修路实际占用,"红线"以南未征用,2015年10月,赵先生在B地块红线以南建房屋5间。
        潘先生认为其与赵先生已经签订了置换协议,b块地的使用权应当归潘先生所有,但是赵先生认为双方的置换协议没有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因此,应该是无效的。
 
法律要点: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四种常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中,除采用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报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起告知、登记、备查的作用;转包和出租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不影响合同效力,备案和发包方同意不是置换合同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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