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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纠纷案例

父子分户引争端 安置房产惹麻烦

发布时间:2018-07-16 浏览:

【案情简介】
        王军、李莉夫妇在北京某村有一处宅院,宅基地是王军的母亲秦桂荣申请的,1996年秦桂荣去世后,王军、李莉将年久失修的老房子扒了,建成了前后四间大瓦房。2010年,北京进行城市建设,房子在拆迁范围之内,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王军与父亲王富贵商量,双方进行分户,王富贵为前院的户主,王军为后院的户主,拆迁获得的安置房都归王军,因王军是独子,王富贵欣然同意。之后,王富贵与王军分别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王富贵获得了两套安置房的购买指标,购房款直接在拆迁款中扣除,2014年的时候,开发商要与购房人签订正式的回迁房买卖合同,因王富贵是被拆迁人,若应开发商的要求,王富贵写了一个承诺书,承诺同意由王军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以后办房产证的时候,直接办到王军名下。2015年的时候,王富贵新找了一个后老伴,在后老伴的挑唆之下,王富贵不想把房子给儿子了,找到开发商,要求废除王军签订的购房合同,由自己与开发商重签。开发商让王家进行内部协商,但父子俩没法商量,王富贵扬言要诉至法院。不得已,经人介绍,王军夫妇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王军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该宅院由王军夫妇所建,王军夫妇也是该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故虽然由王富贵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应由王军获得因拆除该宅院转化而成的拆迁利益。虽然王富贵和王军分了两个户,但其实是将一处宅基地上的宅院分成了两处,宅基地由王军的母亲秦桂荣申请,秦桂荣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秦桂荣去世后,宅基地并不能继承。王军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分户的时候村集体应给其划分宅基地,但考虑到王军是秦桂荣的独子,故决定由王军继续使用秦桂荣已经分得的宅基地。此有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为证,证明上写秦桂荣已申请的宅基地由王军继续使用。王军与李莉结婚之后,考虑到老房年久失修,将老房拆除重建了新房。此有王军申请的建房许可证为证,王军也保留了当时建房时的各项支出明细,能够证明购买砖瓦等建筑材料、延请建筑队新建房屋的事实。故王军夫妇是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人。王富贵与秦桂荣结婚之前,因工作原因转成了城镇户口,至今仍是城镇户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王富贵没有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许可证的权利。同时,李律师指出,根据拆迁政策的房地一体原则,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有获得宅基地补偿款、重置成新价的补偿款,才有获得购买安置房的资格;工程配合奖、工程专项奖、提前搬家奖、回迁周转费等费用是按照在户人口发放,王富贵作为在户人口可分得一份,但大部分拆迁利益还是应归王军、李莉夫妇的。该两套回迁安置房的购房款已由拆迁款进行折抵,王军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权利,故,王军与开发商签订安置房购房合同,作为安置房的实际权利人,既符合实情也符合拆迁政策的规定。王富贵要求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主张安置房归其所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王军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进行分户,结果惹上了更多的麻烦,建议大家还是严格按照拆迁政策去获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王富贵、王军本是父子,结果为了拆迁利益对簿公堂而亲情破裂,事后若追思的话,是否值得?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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