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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纠纷

购买经济适用房,未签协议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8-05-07 浏览:


【案情简介】
        苏子由25岁的时候谈了一个女朋友,两人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准备购买婚房。子由到市场上看了一圈之后,决定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叔叔苏天明知道了子由的打算后,商量将自己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卖给子由,原因是自己年纪大了,又刚从工厂退休,每月还月供太吃力。子由和家人商量了一下,决定买下叔叔的这套503号房。双方于2007年8月口头约定(考虑到都是至亲,故并没有约定书面协议),房子价格为35万,子由先支付30万,因房子的房本还没有下来,待双方过户登记时,子由再支付剩余购房款5万元。因为当时银行卡转账还不普及,故子由从银行卡取出30万元交给了叔叔,叔叔拿着钱清偿了银行贷款。叔叔收到30万元之后,就将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等关于503号房的所有相关材料交给了子由,房子也交给子由居住。待到2016年的时候,子由询问房管部门,得知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了,于是找到叔叔,但叔叔总以各种借口搪塞,子由感到不对劲,留了个心眼,在与叔叔的手机通话中录了音,叔叔电话中承认子由买房的事实,但就是不配合过户。到了2017年的时候,叔叔更是不再接子由的电话,而是通过中间的亲戚传话,房子可以卖了,两人一人一半。子由知道,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此问题是不可能了,经人介绍,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子由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子由与其叔叔苏天明之间是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只是房子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子由在已经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情况下,可要求苏天明配合办理503号房的过户登记。首先,子由从自己的存折取出30万元,此有银行明细账为证。子由将30万元交给苏天明之后,苏天明偿还了503号房的银行贷款,若没有子由支付购房款,考虑到苏天明的经济条件,其也不可能偿还银行贷款。其次,子由支付30万元的购房款之后,苏天明将购房合同等房屋的所有相关材料交给了子由,若子由没有购买503号房,苏天明也不可能将房屋材料交给子由,并将房屋腾空交给子由居住使用至今。同时,结合子由与苏天明的电话录音,苏天明也承认房子由子由购房,子由支付了30万元的购房款。故,从现有证据出发,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子由与苏天明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协议,但是子由实际支付购房款,苏天明也已交房,故双方都已经实际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
        至于房子性质,虽然503号房是经济适用房,但是双方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503号的房本下发时间已达五年,根据北京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此房已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503号房可以办理过户。故,子由可将苏天明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自己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性质特殊的不动产时,要提前了解该房的相关政策,同时书面列下协议,遇到纠纷的时候,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这样能尽快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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