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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房产买卖,受限购政策影响,卖房也得担责

发布时间:2018-12-11 浏览:

 
【案情简介】
        通过中介,吴女士将房屋出卖给张女士,二人约定可以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收受张女士250万元首付款之后,吴女士将房子交给了张女士。

        合同签订之后,房屋所在地政府出台了限购政策,张女士不具备购买资质,一年后,张女士诉至法院,以政府出台限购政策,自己没有购房资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现在房价已经下跌不少。
        
        吴女士委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产律师团队代理该案,团队律师认为,合同约定可以将房屋过户到具有购房资质的第三人名下,故张女士没有购房资质,并不代表张女士不能找第三人完成过户事项,而且限购政策出台后,张女士并未立即提出解除合同,而是观望房价,待房价下跌之后,才又急匆匆的解除合同,张女士延迟解除合同给吴女士造成了损失。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双方各无过错解除合同存在问题,最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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