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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纠纷案例

拆迁了,停产停业损失费应当补给谁

发布时间:2017-11-21 浏览:

【案情简介】
         老张早年从军,在部队读了军校,工作出色文化水平高,本来在军队前途一片大好,但为了响应组织上裁军的决定,主动要求退伍,部队把他分配到北京某国营厂工作。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时候老张响应国家号召,也下海了,在北京某郊区农村办起了城镇企业,随着新千年的到来,外来人口到京务工越来越多,老张顺势开起了旅馆,生意非常好。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老张又做起了物流生意,旅馆生意转给了同乡老王经营,因为老张通过注册公司申请了旅馆的营业执照,所以老王可直接经营旅馆,每年给公司一定的费用。同时老王和公司签订了一个协议,老王在二层旅馆基础上再加盖一层,老王可以经营到2021年,三层房屋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2015年的时候,旅馆所在区域进行城市建设,将旅馆纳入了拆迁范围,赔偿了老张4000万人民币,其中包括1200万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老张拿到拆迁赔偿费用后,没想到老王一纸诉状将老张和公司都诉至法院,同时申请法院对1200万元的经营赔偿费用进行财产保全。老王认为自己是旅馆的实际经营者,,拆迁造成旅馆停业导致了经营损失,故该1200万元是对旅馆实际经营人自己的补偿,而不是对公司的补偿。但老张认为营业执照及旅馆都属于自己开办的公司,拆迁补偿当然属于公司所有。慎重起见,老张经人介绍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分析认为,老王与公司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公司是旅馆的实际经营者,老王的经营行为实际上是代表公司进行经营,因此旅馆的实际经营者仍然是公司。在这个案件中,经营执照和旅馆的所有权都属于老张开办的公司,老王只是在这经营,公司将旅馆交由老王经营可看成是一个内部承包的关系,老王交给公司的费用,实际上属于承包费性质。并不是说老王在这经营,那么拆迁过程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就应当归老王所有!结合拆迁政策,有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的公司可享有停产停业损失费。营业执照体现的经营主体是公司,且公司又在实际经营。因此经营损失费应当补偿给公司。
        李松律师特别提出老王与公司之间并不属于挂靠关系,因为经营旅馆的主要生产资料是房屋,而房屋又属于公司所有,由于公司提供了主要生产资料,因此双方之间应属于内部承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
李松律师认为,本案中的老王也应得到一定的补偿,因为老王之前因加盖旅馆时,虽然双方约定加盖后的房屋,房屋产权归公司所有。但公司同时也承诺老王可以经营到2021年,由于拆迁,老王的经营期限提前终止,根据公平的基本原则,老张的公司应当对老王剩余几年的旅馆经营权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在本案中之所以公司与老王产生纠纷,在于双方之前并没有对未来可能存在的拆迁利益分配进行协议约定,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为了避免双方在拆迁时产生纠纷,最好在合同中,对将未来可能存在的拆迁利益进行约定。在租赁期内如果承租人有装修、扩建等行为,应当及时的找出租人补签合同,加以约定,避免在租赁期满后产生纠纷。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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