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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马某夫妇与某研究所腾退公有住房一案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

  马某夫妇的儿子小马系某研究所的职工,2003年小马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了本单位的一套自建经济适用房,2005年小马由于工作原因和某研究所发生矛盾,不久小马在本单位的办公楼上跳楼自尽。小马跳楼自尽前已经和单位办理了退房手续。小马去世后,该套公房一直由小马的父母居住。2009年某研究所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起诉小马的父母,要求小马的父母支付房租并将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单位。
  该案件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李松律师接受马某夫妇的委托,在经过两次开庭后,某研究所撤回了对马某夫妇的起诉,该案件以某研究所撤诉结案。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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