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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出名人死亡,其继承人要求腾房,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20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2015年2月,郭x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和王××1991年9月14日结婚,系夫妻关系,双方原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村31号。2003年,因朝阳区东坝乡进行绿化隔离带腾退拆迁,王××获得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302号安置房的资格,由于当时无法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全款,便向舒x、聂x借款342300元用以购买涉案房屋。购房后,舒x、聂x借故要求暂住在涉案房屋中,我和王××碍于情面加之借款未还便答应了舒x、聂x的要求。2010年12月2日,王××因白血病不治去世,我曾多次要求舒x、聂x搬离涉案房屋,至于欠款一定慢慢归还,但舒x、聂x却声称不还钱就不搬,我无奈只好先作罢。2015年1月4日,我再次明确要求舒x、聂x在15日内腾空涉案房屋,但直至本案起诉之日,舒x、聂x仍侵占涉案房屋拒不搬离。我作为房屋实际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舒x、聂x无正当理由侵占涉案房屋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舒x、聂x立即腾退北京市朝阳区××302室返还给我,并要求舒x、聂x支付自2011年1月1日直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147000元(按照每月3000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1日)。
         舒x、聂x辩称:涉案房屋是腾退安置房,因为郭x的父母放弃购房指标,王××将指标出让给我们,我们借钱购买了这套房屋。就涉案房屋双方并不存在借款的情况,王××生病向我们借钱每次都打借条。综上,我们是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不同意郭x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x与王××于1991年9月14日登记结婚,1992年11月11日生育一子郭×。王××2010年12月2日因病去世。王××父母为王×1、聂××。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302室房屋系北京市朝阳区××村31号院落拆迁安置房屋。2003年11月18日家庭成员签订家庭房产分割协议书,确认该房屋产权人为王××;2003年11月19日王××作为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价款总计342320元;北京市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日出具收据,收到王××交来补交款374698.6元;东坝乡人民政府同日颁发临时房产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王××;2003年11月21日,北京市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部出具准住证,登记业主为王××。
        郭x称购买涉案房屋向舒x、聂x借款342300元,当时未形成书面借条,后舒x、聂x要求暂住涉案房屋,碍于情面没有拒绝。舒x、聂x称因郭x方放弃购房指标,王××让舒x、聂x购买了涉案房屋,购房全部款项均为二人支付,2003年11月21日办理准住证后,进行了装修,2003年12月10日入住。
2010年,郭x和王××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兹有舒x、聂x夫妇出资购买三居室一套,地址××302,面积130.8平米,总价款37.4万元。”
         另查,王××生病期间,郭x多次向舒x、聂x借款,总计15万元,分别于2010年8月17日、2010年9月10日、2010年10月21日形成欠条三份。
        2015年1月4日,郭x向舒x、聂x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舒x、聂x15日内腾退涉案房屋。2015年2月4日,郭x委托律师向舒x、聂x寄送律师函,再次要求舒x、聂x腾退。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涉案房屋买受人、登记权利人、准住证登记业主均为王××,现王××已去世,除郭x外尚有其他继承人,在涉案房屋未继承分割之前,王××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共同共有。
        郭x虽称涉案房屋购房款系向舒x、聂x的借款,碍于情面同意舒x、聂x入住,但考虑如此大额借款却无借据,且舒x、聂x在房屋中居住十余年双方未发生争议,郭x虽称2010年受情况所迫书写与王××共同出具证明,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认定涉案房屋系舒x、聂x以王××名义出资购买,郭x未经合法渠道对借名购房合同效力进行确认,迳行要求舒x、聂x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难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郭x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郭x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法院称原审程序错误,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王××其他继承人应当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本案中的借款当事人是亲属关系,双方没有借据合情合理;本案并不存在借名买房,双方并无借名买房的合意,不存在另诉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效力的问题,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郭x的原审诉讼请求。舒x、聂x同意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无异。
         上述事实,有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临时房产证、准住证、收据、家庭房产分割协议书、证明、欠条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本案所查事实,舒x、聂x于2003年系以王××名义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装修入住了涉案房屋。郭x虽称涉案房屋购房款系向舒x、聂x的借款,碍于情面同意舒x、聂x暂住在涉案房屋,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关的证据,且亦不符合常理,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舒x、聂x并非无故入住涉案房屋,郭x亦未通过诉讼对舒x、聂x以王××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的效力予以确认,且现涉案房屋买受人、登记权利人、准住证登记业主均为王××,王××去世后亦涉及涉案房屋的继承分割问题,现有证据并不能显示郭x是涉案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故其要求舒x、聂x腾退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无法支持。因王××的其他继承人并不属于本案中必须追加的共同诉讼人,本案并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问题,故法院对郭x所称原判程序错误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郭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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