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徐老先生有一个儿子徐江和一个女儿徐红。徐红一直没结婚。2002年,徐红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张先生,两人情投意合。但张先生离过婚且带着一个儿子张鸣,徐老先生不同意二人结婚。但徐红还是于2003年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徐红对张鸣视同己出,一家人十分和睦。
2005年,徐老先生房屋拆迁,有2个回迁房指标。徐老先生一直不看好徐红的婚姻,便想将其中一套房给徐红,以免以后徐红离婚无依无靠。徐老先生和徐江一家、徐红商量,一套回迁房给徐红,购房款由徐江出,作为补偿,另一套回迁房给徐江,大家都同意后,写了书面的家庭协议,约定:徐老先生同意拆迁安置的303号房由徐红购买,购房款由徐江支付,该房屋是徐老先生对徐红个人的赠与,和其他任何人无关。拆迁安置的609号房屋由徐江购买,归徐江所有。之后徐老先生、徐红和徐江一家在该协议上签了字。
张先生认可该房屋归徐红个人所有。购买时因徐红已婚,需要填写丈夫的信息,张先生提出找自己朋友刘先生代替,这样可撇清自己和这个房子的关系。之后徐红作为购买人购买了303号回迁安置房,刘先生作为徐红的“丈夫”挂名出现在购房协议上。交房后一直由徐红对外出租至今,房本下来后也登记在徐红一个人名下。
2015年底,张先生去世,张鸣要求分割张先生名下的房屋以及登记在徐红名下的303号房。徐红表示该房屋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张鸣表示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协商不成,徐红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解读】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属子女个人财产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根据徐红提供的相关材料,303号房应是属于徐红的个人财产。
徐老先生的房屋拆迁取得了303号房的安置指标,由徐江购买,登记在徐红一个人名下。在家庭协议中,徐老先生也明确表示该房屋是赠与女儿徐红个人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屋虽然是在徐红和张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该房产属于徐老先生对徐红个人的赠与,属于徐红个人财产,而非徐红和张先生婚内共同财产。
李松律师表示,张先生对303号房是徐红个人财产也是认可的,所以当时徐红和开发商签购买回购房协议时,为了撇清自己和303号房的关系,张先生找自己的朋友刘先生在购房协议上挂名为徐红的丈夫。
因现在张先生已经过世,李律师建议在诉讼中应申请刘先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张先生当初认可房屋属于徐红个人财产。刘先生是张先生的朋友,当初也是张先生提出由刘先生代为签字,因此刘先生和徐红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其作为证人作证也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律师提醒】 赠与已婚子女个人财产 最好公证
李松律师提醒,房屋拆迁时,安置指标比较多,父母想赠与已结婚的子女时,如果确实只赠与子女个人的,建议提前到公证处或找律师做见证,以免日后子女离婚或继承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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