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飞是北京某研究院的研究员,其与刘玲是夫妇,二人婚后育有3个儿子,分别为大儿子李小天、二儿子李小明、小儿子李小鼎。1991年刘玲突发疾病去世,李鹏飞于1995年与王梅结婚,王梅是北京某大学教授,也是中年丧偶。
李鹏飞于1998年与其所在研究院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位于研究院内的一套501室房屋,总价款3万元,因李鹏飞于1992年支付过一笔6000元的购房款,后期的2.4万元是李鹏飞与王梅共同支付的,二人婚后一直在该房居住生活。
后因李鹏飞的腿脚不便,王梅的女儿吴小美便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北四环某小区带电梯的房屋供李鹏飞和王梅居住。
2016年3月20日,李鹏飞因病去世,李鹏飞的大儿子李小天从意大利回来参加父亲的葬礼,葬礼结束后找到王梅,拿出一份遗嘱,说李鹏飞生前已将501室做了分配,三分之二留给他,另外三分之一留给李小明和李小鼎。
王梅告诉李小天,李鹏飞早些年便给王梅立有协议,称这间房是其与王梅共同的房子,李小天、李小明及李小鼎不得干涉其中事情。李小天却说,房子92年就买了,购买这套房屋时还用了其母亲刘玲的工龄,所以这套房屋应是其父和其已故母亲的共同财产。
王梅找到本报进行咨询,希望对此问题能有一个全面的解答。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李松表示,首先501室房屋不是李鹏飞和已故妻子刘玲的共同财产,虽然李小天提到购买该套公房时计算了刘玲的工龄,但是工龄折价房款这种行为是单位对其员工因对单位作出贡献和奉献而给予的一种福利,这种福利性质的优惠政策其本身不能算作是刘玲的合法财产,因此用工龄折价房款购买的房屋亦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且在购买该房屋时刘玲也已去世。
其次,李松律师指出,购房合同虽然是1996年签订,但是李鹏飞早在1992年就已经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因此李鹏飞购买501室房屋的时间应是1992年而不是1996年,但购买该房的主要款项是王梅和李鹏飞共同支付的。按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一方婚前购买的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对于双方还贷所对应的升值部分,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本案中,李鹏飞再婚后剩余80%的房款购买的房屋产权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李松律师指出,遗嘱作为一个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在遗嘱内只能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分配, 501房屋有80%的购房款是李鹏飞和王梅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李鹏飞却在遗嘱内将整个房屋做出了处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李松律师指出,对于501室房屋,李鹏飞个人支付了20%的购房款,这部分购房款所对应的房屋产权应归李鹏分个人所有,对于婚后双方共同支付的80%的购房款所对应的房屋产权,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此李鹏飞占房屋五分之三的产权,王梅五分之二的产权,房产中五分之三的产权按照李鹏飞所立的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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