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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新闻转发李松律师文章:早年购买的农村房屋 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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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8-09 访问量:
   早年购买的农村房屋 拆迁利益归谁
   【案情简介】 
   秦老先生早年间来北京打工,1993年在海淀区某村购买了张女士的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双方在村委会的见证下写了买卖协议,总价款36000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房款并交房。因宅基地使用权证暂无法进行更名,仍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双方相安无事至2014年。

   2014年,政府规划,秦老先生所在村被列入征收范围。张女士知道后,便找到秦先生,称当初卖房时价格那么低,现在希望双方将拆迁利益五五分。秦老先生当即反对。张女士又称,秦老先生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宅基地,因 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张女士只需要返还秦老先生36000元的购房款,所有的拆迁利益都应归张女士。

   秦老先生认为,协议是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的,也有村委会的章,怎么合同就无效了?另外买的时候是3间房,自己已经翻建扩建至8间,如果合同无效了所有都需要返还。再说1997年,秦老先生已经将户口迁至本村,且从买卖到现在已经过了20多年,已经过了法律上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

   张女士一纸诉状将秦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指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不同于一般商品房、二手房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集体组织内村民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也 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因此,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但并非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都属无效合同,亦有例外的情况。

   李律师表示,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合同有效:一种情况是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将户口迁至本村的。因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本集体内部流转,合同真实有效。或者是土地的性质发生变更。例如因征收土地的性质已由农村 集体所有变更为国有土地,相关法律对买卖国有土地上房屋买受人的身份并未作出限制,因此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后,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也随之有效。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房屋经过多手买卖,最后的买受人是本村的,符合购买宅基地上房屋条件的,那么这一连串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

   结合本案的情况,虽然在签订合同时秦老先生不是本村村民,但秦老先生已在1997年将户口迁至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在本村集体内部流转的规定。张女士和秦老先生买卖房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李律师表示,虽然买卖已过20多年,但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确认合同无效是一个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如果秦老先生未将户口迁至本村,诉讼过程中土地性质也未发生变更,那么张女士和秦老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张女士需要返还秦老先生购房款,包括折价补偿扩建房屋。同时秦老先生和张女士对合同都有过错,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news.163.com/16/0803/16/BTIC1A0T00014Q4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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