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房产能否撤销
【案情简介】
刘老先生和胡老太婚后有一子一女,儿子刘杨,女儿刘红。老两口在海淀区某处有2套已购公房202号房和503号房,202号房登记在刘老先生名下,503号房登记在胡老太名下。老两口共同居住在202号房内,503号房对外出租。2005年,胡老太因病瘫痪,女儿刘红将胡老太接到自己家照顾。
因没人照顾刘老先生,儿子刘杨便把刘老先生接到自己家住。
2008年,刘红的儿子上小学,202号房是学区房,于是刘红提出能否将自己的名字加到202号房的房本上,以便儿子上重点小学。
刘老先生和胡老太便想趁这个机会将房子分一分。全家经过协商,202号房给刘红,503号房给刘杨。刘老先生和胡老太写了2份赠与协议,约定将202号房赠与刘红,刘红负责赡养老人。将503号房赠与刘杨,刘杨负责赡养老人,之后,因刘红着急儿子上学的问题,尽快办理了过户手续。刘杨尚未办理503号房的过户登记手续。
2014年,儿媳妇提出让刘老先生搬过去和胡老太、刘红一起居住。刘老先生看刘红将胡老太照顾的很好,就也想到刘红那里生活。因胡老太瘫痪,日常离不开人,刘红孩子又小,实在没有精力照顾刘老先生,就不同意刘老先生同住。
刘老先生只能回202号房单独生活。
此时,儿子刘杨以赠与合同纠纷将刘老先生、胡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将503号房过户到自己名下。
刘老先生怕以后更没人管了,便不同意,同时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解读】
未办理财产转移 可以撤销赠与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但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才能要求赠与人交付财产。
刘老先生和胡老太将503号房赠与刘杨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因此刘杨无权要求刘老先生和胡老太交付503号房。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503号房尚未办理财产的转移登记手续,刘老先生和胡老太有权撤销赠与。
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 可撤销赠与
刘老先生和胡老太赠与刘红的202号房,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因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刘红要赡养老两口,如果刘老先生有证据证明刘红未履行赡养义务,刘老先生和胡老太有权撤销赠与。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赠与撤销后,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刘老先生撤销了对刘红的赠与,刘红应将202号房重新登记回刘老先生和胡老太名下。
如果刘红已将202号房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购房人因是善意取得, 因此不能要求其返还房屋,只能要求刘红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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