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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卖
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06-30 访问量: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卖方去世怎么办
      王轩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2005年准备和李琳结婚,刚毕业没什么钱,没能力买套房子。王轩的叔叔王海原承租一套单位的公房606号房,1999年房改时购买,现出租。王海提出将606号房以50万的价格卖给王轩和李琳,可以分期付款。因该房屋是学区房,王海提出暂时不办理过户,待王海儿子王强的孩子上学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王轩欣然接受。
     
因双方是叔侄关系,没有签订书面的买房合同,王海把房子交给王轩的当日,王轩支付了20万元。之后,王轩和李琳对606号房进行了装修,居住使用至今。
     
至2007年10月,王轩陆陆续续将剩余的购房款共计30万元支付给叔叔。2008年叔叔王海过世,2010年婶婶徐红也因病不能正常表达,王轩找堂弟王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强说不知道父亲将房屋卖给王轩。
     
王轩拿出王海和徐红给自己写的收条,王强不予认可,收条上的名字都不是王轩和李琳,不能说明是他们支付的购房款。王轩另外提供一张当初王海给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2005年已将房屋卖给王轩,王强对该证明也不认可,问为啥没有书面合同?
王轩一听急了,堂弟不认账,这房子就没法过户了吗?

律师解读 提供完整证据链 证实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认为,王轩、李琳和王海、徐红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需要王轩提供相应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王轩提供了存款到徐红账户的存款凭条,王海和徐红出具的收到购房款50万的收条,证明其已经支付完所有的购房款。王海给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说明双方在2005年进行了房屋买卖的交易。同时有共同的亲友证明王轩购买了该套房屋。606号房屋承租时的租赁合同、房改时购买房屋的合同、购房款收据、购房发票等原件都由王轩持有,自2005年起水、电、煤缴费凭证虽然是王海的名字,但都是由王轩缴纳并持有凭证。
     
李律师认为,王轩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证明其和王海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自买房后实际占有、使用、支配606号房屋。 虽然房款收条上王轩和李琳的名字都写错了,但日常生活中将他人名字写为别字比较常见,该收条由王轩持有,视为其和李琳就是收条上写明的王宣、李林,二人已实际支付了购房款。
     
李松律师接受王轩的委托,将徐红和王强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配合办理606号房屋过户手续。诉讼中,王强提出,王海和王轩没有书面的合同,且该房屋已经通过继承、赠与的形式过户到王强名下。
     
李律师表示,王轩支付了购房款,王海和徐红也履行了交房义务,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至于购房款的数额,李律师申请评估,由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交易时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定结论显示交易时购房款和当时房价相当。王强是通过继承、赠与的形式变更了所有权人,是无偿取得的,不属于善意取得,并不能影响买受人主张权利。海淀法院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最终判决王轩和王海之间存在买卖房屋的事实,双方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轩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居住,判决徐红、王强配合王轩办理606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原文链接:
http://dzb.fawan.com/html/2016-06/29/content_6053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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