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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网转发李松律师文章: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后归谁
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06-16 访问量:
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后归谁
    案情回放

  家住朝阳区某村的姜老汉有一儿一女。儿子姜明自幼叛逆, 18岁离家出走,气得王老太太一病不起。女儿姜红为了照顾父母,找了一个倒插门的女婿,结婚后和老两口一起住,女婿的户口也迁至姜老汉家。

  姜老汉在村里有一处面积150平米的宅基地,原有2间大瓦房,现姜红的两个孩子日渐长大,离家出走的姜明也回来了,住房越来越紧张。经过家庭会议的讨论,由姜老汉和姜红出资,将原有的房屋翻建,原来的2间扩建到5间,姜老汉和姜明住3间,姜红一家住2间。2年后姜明结婚,姜老汉为姜明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出资为姜明盖了2间房。但姜明和家里关系并没有改善,常年不往来。

  2012年,姜老汉所在村被划定征收,姜老汉家共有6个人的户口,姜老汉两口子一个户口本,姜红一家一个户口本。拆迁办综合考虑被拆迁的5间房和户口因素,给姜老汉一家2个两居室和1个一居室以及200万元补偿款。

  2015年,回迁安置房下来,姜红一家准备搬入新房,姜老汉拿着钥匙不给,说:“这房子都是我的,我都要留给我儿子。”原来姜老汉传统思想作祟,觉得养老送终还得靠儿子,所以提出和姜明一起住,姜明说:“我可以给你们养老送终,前提是你把拆迁的房子和钱都给我。”

  姜红一家认为,翻建房屋时他们出资共建了,拆迁安置房就应该有他们的。姜老汉对此嗤之以鼻,“拆迁安置协议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房子就都是我的,你们想都不要想了。”

  律师解析 出资翻建并不一定取得房屋所有权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认为,姜红一家对老房子翻建出资,不一定就取得翻建后房屋的所有权,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如果家庭内部对翻建后的房屋归属做了明确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姜红和姜老汉共同出资翻新扩建房屋,一般认定原有的2间翻建后仍属于姜老汉所有,扩建的3间则属于姜红和姜老汉共有。李松律师特别提醒,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姜老汉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姜红出的钱不是出资,而是借给父亲建房的,那么姜老汉和姜红就不是一个共同出资建房的问题,而是债权债务的关系,翻新的2间房及扩建的3间房都属于姜老汉。

  拆迁利益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和人口

  拆迁补偿的数额,北京市大多是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以及该房屋内的人口数。结合本案,被拆迁的房屋共5间,2个户口本6口人,拆迁办根据这个情况,给姜老汉一家3套拆迁安置房和200万元。扩建的3间如属于姜红和姜老汉共同所有,那么拆迁该房屋所得的拆迁利益也属于共同所有,姜老汉无权单独处分。

  如果姜红的出资被认定是借款,那么翻建后的房屋属于姜老汉所有,拆迁房屋所得的拆迁利益属于姜老汉,姜红对此不能主张。但是基于人口因素给予的拆迁利益,如过渡周转安置费、提前搬家奖励、对安置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等,姜红可以主张。

  就拆迁安置协议写谁的名字的问题,李松律师解释,通常,拆迁办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列为被拆迁人,《拆迁安置协议》也是和被拆迁人签订的。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的拆迁利益都归被拆迁人个人所有,被拆迁人只是作为一个代表。姜红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拆迁安置的利益进行分割。

  律师提醒,共同出资建房,最好在翻建前对所有权写一个书面协议。


原文链接:http://news.hexun.com/2016-06-15/184409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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