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李先生尚未凑齐首付,直到1月18日仍未向吴先生支付首付款。由于吴先生非常着急用钱,中介公司告诉他依照合同约定,买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李先生已逾期18日,吴先生可以解除合同。
2016年1月20日中介公司找到新买家王女士。吴先生与中介再次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二天就在中介的帮助下与王女士签订了新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新的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又发生了意外,王女士付款晚了5天,但是并未超出合同的宽限期。
此时第一个买家李先生已凑齐全部房款,且愿意向吴先生支付20万元现金作为补偿。吴先生又向该中介公司咨询,听信建议,隔天在中介公司的要求下吴先生与李先生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王女士知道了此事非常气愤,将吴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吴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最终法院认定吴先生先生一房二卖,吴先生构成违约,支付王女士违约金40万元。
吴先生觉得自己的所有行为都是在咨询中介后做出的,自己承担违约金很委屈,因此向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李律师进行了咨询。
结合本案情况来看,吴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先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李先生逾期18日不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吴先生此时享有单方解除权,有权解除与李先生的合同,但是需要告知李先生。此时中介建议吴先生把房屋另行卖给他人的建议并无不妥之处,之后吴先生与王女士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王女士在随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延迟付款5天,此种情况只是一般违约,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吴先生只能要求王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无权解除合同。但是随后吴先生因听信中介公司的话又将房屋卖给了李先生,该行为却对王女士构成根本违约。造就这一事实的原因一方面是吴先生确实不懂法律,另一方面中介公司存在严重过错。
吴先生在李律师的建议下,另行向中介公司提起赔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就吴先生所承担的40万违约金,中介公司承担70%的责任,吴先生本人也存在过错,个人承担30%的责任。中介公司向吴先生承担了28万元的赔偿责任。
购房过程中可能遇到类似情况,为防止卖方一房二卖的情况,李松律师提醒买方,及时做网签。做了网签后该房屋不能再次出售、抵押等。如果尚未做网签就有纠纷,尽快做财产保全,及时对争议房屋进行查封,避免之后卖方将房屋卖给他人,难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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