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徐老先生的妻子早年去世,徐老先生独自抚养女儿徐静,后购买了位于某小区的三居室。
2007年,该三居室所在小区列入拆迁范围,根据拆迁政策,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款,或是同等面积置换。徐老先生决定置换一套三居室。
由于徐老先生身体不好,就委托女儿徐静代自己办理拆迁手续。2008年底,开发商通知选房,选好房后,徐老先生委托徐静和开发商签订了置换协议,交房后入住至今。
2014年,徐静因意外死亡,没想到1个月后,徐老先生收到法院的传票,徐静的丈夫韩华起诉徐老先生,要求分割三居室中属于徐静的份额。
韩华拿出三居室的房本,房屋所有权人为徐老先生,共有人为徐静,共有份额50%。还有一份2008年的《共有协议》,协议约定三居室虽是登记在徐老先生名下,但该房屋由徐老先生和徐静共有,二人各占50%的份额。协议有徐老先生和徐静的签字,韩华和邻居李老先生在见证人处签了字。
2009年通知领房本时,徐老先生是委托徐静领取,之后也是由徐静保管。十几年来他一直是由徐静悉心照顾,也就没管过房本,没想到房子竟成为共有的了。他从来没在《共有协议》上签过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徐老先生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说法 巧用诉讼策略夺回产权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接受徐老先生的委托,查看徐老先生的相关材料后表示,《共有协议》应属无效。
三居室是徐老先生原有的房屋拆迁置换而来,属于徐老先生个人财产。徐老先生可以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处理自己的财产,前提是该处分行为是徐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徐老先生从未见过该协议,更不可能签字,《共有协议》上所谓的签名也和徐老先生的字迹不符。当初只是为了方便才委托女儿徐静代为办理房屋置换的相关手续,只是代为办理,并非对房屋作出处分。
韩华以遗产继承的案由起诉要求分割属于徐静的份额,现房本登记中有属于徐静的份额,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以此可能会对该财产予以分割。李松律师作为徐老先生的代理人,起诉韩华,确认三居室属于徐老先生个人单独所有。法院受理后,向审理继承案件的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在确权案件中,因房屋登记共有人为徐静是基于《共有协议》,李松律师申请鉴定《共有协议》上徐老先生的签字非本人所签,提供了2008年左右徐老先生医院病历等签字,作为样本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共有协议》上并非徐老先生本人的签字。
之后,李律师又请《共有协议》上另外一位见证人李老先生出庭作证。李老先生当庭表示,自己和徐老先生一家是老邻居,2007年底领了拆迁款就和儿子住在一起,之后和徐老先生未再见过,更不可能在2008年的协议上签什么字。
李老先生拿出的签名与韩华提供的《共有协议》上的签名核对,明显不是同一人所签。
法院认定《共有协议》无效,徐静取得50%的产权没有法律依据。
李律师提供了徐老先生拆迁时签的置换协议,该三居室是徐老先生单独所有,拆迁安置人口也是徐老先生一个人,那么置换后的三居室也应属于徐老先生单独所有。最终法院判决诉争三居室属于徐老先生单独所有。
之后,李律师将确认《共有协议》是否有效的生效判决书提交给韩华诉徐老先生分割遗产案件的法院,该财产没有徐静的份额,更谈不上遗产。最终,处理遗产案件的法院驳回了韩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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