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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拆迁协议未盖章 能否得拆
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01-13 访问量:
拆迁协议未盖章 能否得拆迁安置利益?

案情回顾

2013年,王先生家所在的河北省某地被依法征收,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王先生。被征收的房屋内有王先生和老伴李女士以及女儿王晶的户口,儿子王浩早年结婚已经将户口迁出。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结合王先生家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及房屋内的户口因素,拆迁办拟给王先生一家安置一套二居室、一套三居室以及补偿款60万元。

 

之后王先生作为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征收王先生位于某处的房屋,房屋补偿款60万元,提前搬家费、周转房租金等10万元,以及一套二居室、一套三居室。补偿款于交房后30日内支付,安置房屋待房屋建成后另行通知选房。王先生在协议上签了字,房屋征收部门的负责人李强和张明也签了字,但未盖章。

 

2014年底,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该区域内已签了协议的交房,交房后30日内,领取补偿款。11月1日,房屋征收部门验收了王先生被征收的房屋,并出具了收房通知单。11月25号,王先生听说老邻居都领了补偿款,同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盖了章,于是王先生就拿着协议到房屋征收部门领补偿款。没想到房屋征收部门竟然不给王先生补偿款,理由是王先生家庭内部有纠纷,儿子王浩认为补偿也有自己的,因此房屋征收部门暂时不给王先生拆迁补偿。待王先生家庭内部纠纷解决后再予以发放补偿款。王先生认为不合理,这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也是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能有人提出异议就不予发放,更何况双方都已签署了补偿协议。即使家庭内部有矛盾也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可以内部解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安置。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认为,王先生的遭遇在拆迁纠纷中比较常见。王先生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按照协议的约定交付了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以有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补偿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被拆迁的房屋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先生就是被征收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如果被征收人家庭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可以内部解决或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权属或分割拆迁利益。拆迁人无权单方面拒绝履行双方已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王先生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只有负责人的签字,尚未加盖公司的公章,形式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便拆迁人不认可协议的效力,但两负责人的行为也已构成了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结合本案,李强和张明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的负责人,也一直是由他们和王先生等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事项进行协商,王先生有理由相信他们能代表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因此,《拆迁安置协议》应为有效。

 

现房屋征收部门违反合同约定,在30日内未支付补偿款,根据司法解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李松律师表示,拆迁安置纠纷中常见的另一种情况,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就拆迁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根据规定,由负责主管拆迁事宜的行政机关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如果被拆迁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拆迁中经常会遇到家庭成员内部有纠纷,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如果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拆迁安置协议就应当和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签订。

 

此外,李律师提醒,该纠纷解决的方式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农村房屋并不适用。



原文链接:http://dzb.fawan.com/html/2016-01/13/content_5907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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