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拆迁安置房享有居住使用权
李女士原有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地区房产一套。1991年朝阳区政府对吉市口地区进行危房改造,李女士房屋在改造范围内。针对该房屋的拆迁安置,李女士与吉口地区危旧房改造办公室签订了《危旧房改造个人购房协议》,载明被安置人口为5人,其后根据该协议李女士购买吉市口地区三居室房屋与慈云寺地区二居室房屋各一套,两套房屋均在李女士名下,2009年7月李女士将慈云寺地区房屋赠送并过户过户到张先生名下,2011年李女士去世。
2015年初,李女士外孙和外孙女段先生与段女士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称二人户籍在原拆迁房屋内,属于拆迁安置人员,李女士生前提出由其出钱购买房屋并先行居住,待其百年后将二居室还给段先生和段女士,现在李女士已经去世,但名下房屋仍由其子张先生使用,固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返还该房屋。法院经审理以理由不足为由判决驳回段先生与段小姐诉讼请求。
段先生、段小姐经介绍找到了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的李松律师代理了该案,李律师认为二人户籍仍在原拆迁房内,因此对慈云寺地区和吉市口地区的两套房产享有用益物权,随后李律师接受段先生和段小姐委托基于该两套房屋的房屋居住权为由像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支持这一请求,确认段先生和段小姐对位于吉市口地区的房屋具有居住使用权。
案例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