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互不继承财产的约定有效吗
【案情简介】徐女士丧偶后独自带着儿子徐江,2000年,徐女士认识了离异多年的刘先生,刘先生对徐女士非常体贴,对徐丽也非常慈爱,二人交往1年后准备结婚,出于家庭和睦,刘先生征求其与前妻之子刘震的意见。因徐女士比刘先生小10岁,徐江才6岁,刘先生对徐江也特别爱护,刘先生名下有多套房产,刘震拿出一份协议,只要刘先生和徐女士签了协议就同意他们结婚。协议约定刘先生和徐女士结婚后财产归个人所有。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放弃继承对方财产。徐女士心里觉得有些别扭,但也同意了,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之后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刘先生、徐女士和徐江共同生活在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的202号房内。
刘先生对徐江十分疼爱,上小学是也选择重点小学,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平时刘先生带徐江上各种兴趣班。2013年刘先生患病,徐女士悉心照顾,徐江也时常从学校到医院照顾刘先生,刘震只来过一次。出院后,刘先生想到的婚内协议约定了徐女士不能继承刘先生的财产,为了给徐女士和徐江以后有住房的保障,刘先生和徐女士商量后,将202号房屋加上了徐女士的名字,由原来刘先生单独共有变成了刘先生和徐女士共有。
2015年刘先生因病去世。刘震要求徐女士和徐江立即搬出202号房,并将刘先生的身份证、户口本、房本、存折等东西交出。徐女士告诉刘震202号房也有自己的份额,自己有权在此居住,并拿出房本给刘震。刘震看了房本后非常生气,拿出当初签的财产约定,现在双方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房子不应有徐女士的份额。刘震的爷爷奶奶都已经过世,因此刘震认为其是刘先生唯一的继承人,要求徐女士尽快搬出房屋,将刘先生的财产给刘震。徐女士表示202号房有自己的份额,如果刘震自己同意在此居住至百年,属于自己的份额可以留给刘震,且徐江放弃继承刘先生的财产。本就生气的刘震一听徐江还要分割父亲的财产更是恼火,找人将徐女士清出202号房。无家可归的徐女士和徐江咨询本报寻求帮助。
【律师解读】 夫妻互不继承财产约定有效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 刘先生和徐女士签订的财产约定有效。越来越多的再婚家庭,为了避免子女和继父母以后就继承财产发生纠纷,实践中不少再婚家庭会约定互相不再继承对方的财产。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是有效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定力。所有刘先生和徐女士就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及双方互不继承财产进行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徐女士对刘先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的权利。
刘震认为刘先生将202号房加上徐女士的名字违反了双方婚前协议的约定,李松律师认为,婚前财产约定不影响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财产的处理。202号房是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刘先生有权作出处分,刘先生在202号房房本加上徐女士的名字,视为对徐女士个人的赠与,并不违反当初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另外,签订协议的双方,也可以变更协议中的约定。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刘先生和徐江长期共同生活,在经济上刘先生承担徐江的教育、生活支出,在精神上也对徐江非常关爱,刘先生对徐江尽到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徐江虽然是继子女,但和刘震一样,是刘先生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刘先生名下的房产,包括202号房属于刘先生的份额,由刘震和徐江来继承,一般情况一人继承一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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