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了回迁安置房该怎么分
【案情简介】李先生和王女士婚后育有三个孩子,大儿子李江,二儿子李海,小女儿李静。李先生和王女士在朝阳区有处宅基地,红本登记使用权人为李先生,宅基地上有前后两排房子。2005年王女士去世,2010年李先生去世,李江、李海、李静协商前面一排4间共60平由李海继承,后面一排6间共120平由李江和李静继承,每人3间共60平。因李静一家没有地方住,便约定由李静和丈夫孙明以及儿子孙斌继续在此居住。
2011年,该处宅基地列入拆迁范围,依照拆迁政策的规定,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或者给予回迁房,同等面积1:1置换,每个户口有50平米的回购房指标。因三人已对房屋归属已作出约定,拆迁单位和李海就前排4间房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和李江、李静就后排6间房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李静的儿子孙斌的户口在该房屋内,李江家没有户口在该房屋内。结合拆迁政策和李江、李静的房屋、户口等因素,给李江、李静共安置一套115平的三居室和一套55平的二居室。拆迁款抵扣掉购房款后剩余5万元。因拆迁单位只和一人签订协议,李江是大哥,拆迁相关事宜就由李江来办理。之后拆迁单位发放了拆迁款,李静找李江要拆迁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李江说待选房时再进行分割。李静虽然不太同意,但习惯听大哥的,也就同意了 。2013年交房后,李静提出分割5万元拆迁款,以便装修。李江刚开始推辞,之后直接拒绝。再李静多次提出分割拆迁款以及两套房子,李江终于爆发,告诉李静所有的拆迁协议都是和李江签的,没有李静的份额。李静说房子是继承来的,只是拆迁转化了一种形式。李江说继承的房子已经没有了,你也就没有权益了。李静一听十分恼火,当初拆迁办只和一个人签协议,大家也对遗产进行了分割,想着拆迁利益谁签都一样,都是自己人,下来之后按照遗产的分割方式进行分割就可以了,怎么拆迁协议写了大哥的名字就都成大哥的了?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原是父母的房产,如果尚未进行继承分割,或虽然继承人内部进行了分割,但登记未变更的,拆迁后,房产转化的拆迁利益作为遗产由所有继承人来继承。虽然拆迁协议只写了大哥李江的名字,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拆迁利益都是给李江个人的。实践中,拆迁单位通常将产权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作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协议中所给的拆迁安置补偿并不是给被拆迁人个人的,其中可能涉及到其他户口在册人员或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拆迁针对被拆迁人,所有的拆迁利益先归到其名下,然后其他享有拆迁利益的人依照拆迁政策的规定再具体分割属于自己的份额。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虽然拆迁协议是和李江签订的,但该协议中安置的拆迁利益有其他人的份额。依照拆迁政策的规定,被拆迁的房屋1:1置换,那么原房屋所有人对置换后同等面积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被拆迁的房屋共6间,李江和李静已达成协议约定一人3间,因此属于各自的3间置换的房屋仍属于李江、李静所有。拆迁房屋中有户口的,每人享有50平米回购房指标,该回购指标购买的房屋由户口在册的孙斌所有。另外一部分周转费等属于户口在册的被拆迁安置人口孙斌所有。
李松律师表示,因现在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在诉讼中暂不予以处理。孙斌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对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且拆迁补偿中周转费属于孙斌的,对于这部分补偿也可以主张。如果交房后李江不允许孙斌在此居住,孙斌可以基于自己是被拆迁安置人口,请求法院确认对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以便在此居住。待拆迁安置的房屋取得大产权后,如果双方仍不能协商一致,李静和孙斌可诉至法院主张分割拆迁利益。李静继承的60平米房屋置换后的面积归李静所有,孙斌基于户口取得的50平米回迁房面积归孙斌所有。其他的剩余的拆迁款应按照遗产继承由李江和李静来继承。
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