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了安置人口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徐老先生和老伴婚后有2个儿子徐伟、徐鹏和1个女儿徐宏。徐伟再婚后,其子徐强就跟着徐老先生夫妇一起生活,共同居住徐老先生承租的公房内。
2000年,徐老先生承租的公房拆迁,该房屋内有徐老先生夫妇、女儿徐宏和孙子徐强的户口。依照当时的拆迁政策,结合徐老先生房屋面积及户口,给徐老先生安置了2套二居室,均登记在徐老先生名下。房子下来后,其中一套203号房由徐老先生夫妇和徐强居住,另一套602号房对外出租。2010年,徐老先生将602号房赠给了女儿徐宏,以买卖的方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由徐宏一家在此居住。
2013年徐老先生夫妇先后过世。徐鹏和徐宏趁徐强出差,将徐强的东西清出203号房,换了锁后对外出租。徐强回来后发现自己的家被别人占了,便找徐鹏、徐宏理论,二人表示,该房屋是自己父母的,死后也应有他们继承,徐强没有理由在此居住。徐强多次和徐鹏、徐宏沟通未果,将二人起诉到法院,请求二人返还203号房屋。法院受理后认为,203号房登记在徐老先生名下,死后应有继承人徐伟、徐鹏和徐宏共同继承。徐强作为徐老先生的孙子,对203号房屋不享有份额,最终法院驳回徐强的诉讼请求。
拆迁时徐强在被拆迁房屋内,203号房是依照拆迁安置的,安置后自己也一直在此居住,起诉返还房屋又被驳回,不知如何是好,求助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徐强以返还房屋为由诉至法院的确不妥。房屋登记在徐老先生名下,徐老先生夫妇去世后,也应有徐老先生夫妇的继承人徐伟、徐鹏和徐宏来继承,从现有证据看,徐强对诉争房屋不享有权利,因此以返还房屋为由较难得到法院支持。
但是徐强作为被拆迁安置的人口,对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李律师建议徐强先调取拆迁安置的材料,依照拆迁政策及拆迁协议来主张权利。徐强申请信息公开,调取当时拆迁的政策及《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协议》中载明被拆迁房屋登记在徐老先生名下,房内有户口4人,分别是徐老先生夫妇、儿女徐宏和孙子徐强,安置两套房屋203号房、602号房。因此,徐强作为被安置人口对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李律师作为徐强的代理人,以用益物权确认纠纷将徐伟、徐鹏和徐宏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203号房、602号房享有居住权。
诉讼中,徐宏表示,602号房已经卖给了自己,自己取得该房屋是基于买卖,而非拆迁,因此徐强没有权利主张居住权。李松律师表示,拆迁安置的房屋通过买卖交易给家庭内部成员,其他被拆迁安置人口仍对该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最终法院认为,徐强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对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因有两套房屋,另一套已经卖给徐宏由其居住使用,从合理行使物权、便利各方当事人的角度,判决徐强对203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李律师指出,如果徐老先生将602号房屋卖给了非本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徐强不能再对602号房屋主张居住使用的权利,但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因徐老先生的买卖行为,造成徐强用益物权灭失,侵犯了徐强的民事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具体的赔偿标准,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由法官结合房屋的市场价格、出租的收益、享有居住权人的实际居住情况等等,综合考虑予以赔偿。
此外,哪些人可能是被拆迁安置的人口,要具体看拆迁政策,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户口来区分是否为被拆迁安置的人口,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只要户口在被拆迁的房屋内,就会被列为被拆迁安置的人口,就对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是空挂户,就是户口在此,但和承租人或产权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一般不作为被拆迁安置的人口。另外,实际在此居住,但户口不在的,通常也不列为被拆迁安置人口。当然这种情况也有例外,例如夫妻一方虽然户口不在此,但是拆迁安置协议上列出了,那么也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口,也可以对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对于该拆迁安置的房屋,徐强是否能够主张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要具体看拆迁政策是如何补偿的。依照拆迁政策,是按照面积置换的,因此安置的房屋仍属于徐老先生夫妇,徐强作为安置人口无权主张所有权。但是对于拆迁补偿中的搬家补偿费、临时周转费等基于人口给的补偿可以主张。
【律师提醒】
很多被拆迁安置的人口想主张拆迁利益,如何主张,主张多少因没有拆迁协议而无法进行。李松律师表示,因为拆迁单位是和被拆迁安置人签协议,拆迁单位一般不会把协议提供给其他人。依照相关政策,一般情况下拆迁单位与被拆迁安置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都应将拆迁相关的材料报到相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其他权利人想要主张拆迁利益,先向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利害关系人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信息依法向有权机关要求公开的制度,被拆迁安置人口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信息公开,调取相关拆迁安置的材料,然后依照相关材料主张权利。
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