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权威的房产律师咨询平台!
今天是: 设为首页 | 收藏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媒体报道
李松律师接受《法制晚报》采访:银行不放贷,算买房人违
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2-02 访问量:
贷款购房 交60万首付后得以过户 尾款100万却在银行卡壳

银行不放款 算买房人违约吗

        张明夫妇在东城有一套房子,孩子快到上学的年龄,夫妻两人就想在海淀买一套学区房。由于学区房比较贵,张明夫妇只好把东城的房子卖掉,再买海淀的房子。

        张明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将东城的房子卖给了李强。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强购买张明位于东城区的房屋,总价160万,李强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60万元,尾款100万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双方于银行批贷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李强按照约定向张明支付了首付款,2013年12月31日也通过了银行贷款审批,张明也配合李强办理了过户手续。

        张明收到首付款后,也放心地去购买自己的学区房,并和刘军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明于2014年1月25日前支付刘军首付款120万元,3月31日前支付尾款,支付尾款当日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张明与李强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就等着银行放贷。2014年1月20日,李强得知因个人某些原因,银行拒绝放贷,并将此事告知张明。张明拿不到100万的尾款,自己就没办法按时向刘军付款。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付款需要向刘军承担巨额违约金。

        张明很是着急,便积极和李强协商,李强对此却消极处理。双方协商沟通拖到了2月10日。眼看张明付款的时间就要到了,可能会面临巨额违约金,李强却态度强硬地说:“银行不放贷款是银行的事,和我没关系,你找银行去。合同中没有约定尾款的付款时间,我想什么时候给就什么时候给,等我什么时候有钱了再给你。”

        张明回家一看,合同确实没有约定付款时间,难道这钱只能等李强想给的时候才能要?因为李强没有按期支付尾款,张明没有足够的钱来付学区房的房款,可能构成违约,巨额违约金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解读

 

       没约定付款时间  可随时要求支付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认为,李强所称“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等有钱了再给”显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一般都会对履行期限予以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结合本案,张明和李强约定尾款以贷款的形式支付,根据交易习惯,一般银行批贷后,经过一定工作日会放贷银行12月31日批贷,李强在得知银行批贷后才另行购买了房屋,李强和张明次年1月20日知道银行拒绝放款,双方也积极沟通,张明要求李强尽快支付房款,也给了李强合理的履约期限。李强未实际履行,显然李强已经构成了违约。

       银行所放贷款实际上是代表买房的李强付款,银行不能按时发放贷款,出卖人就不能按时收到购房款,买受人就构成违约。因此,李强应当尽快筹集未支付的购房款。

       李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可以先给李强发一个律师函,告知对方虽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房款支付的时间,但不代表没有时间约束,张明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建议李强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特别提醒

     合同约定条款  避免连环买卖风险

     李松律师指出,现在房价比较高,很多人都是卖了小房子之后再买大房子,很容易形成连环买卖。连环买卖涉及相对人比较多,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可能牵连出一串问题,导致多方违约。

     李律师建议,当事人最好能够在事先的合同中就某些问题具体约定,或是之后通过补充协议具体约定,尽可能减少麻烦,同时也将损失降至最低。

原文链接:http://dzb.fawan.com/html/2015-11/27/content_585975.htm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