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权威的房产律师咨询平台!
今天是: 设为首页 | 收藏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媒体报道
凤凰资讯转载李松律师文章:公房承租人被偷换 共居人该如
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0-13 访问量:
公房承租人被偷换 共居人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毛老先生和李老太、两个儿子住在海淀区一间小平房里,是承租李老太单位的公房。1995年该区域拆迁,根据拆迁政策,结合毛老先生一家的人口情况,给毛老先生一家安置一套2居室,承租人仍是李老太。

 

2004年,李老太病故,毛老先生想着自己大半辈子都住在这里,承租人也就没改,仍是李老太。后两个儿子相继结婚,大儿子为了方便照顾毛老先生,虽然已单独买了房,仍和毛老先生同住;小儿子买了房搬了出去,户口也迁走了。

 

2014年,毛老先生年事已高,老房子没有电梯,想换个一楼的房子,便和两个儿子商量,没想到大儿子极力反对,表示房子是自己的,他有权决定是否置换。

 

毛老先生和二儿子到房管局查档案,发现承租人在2007年变更为大儿子。档案材料中有他人书写、毛老先签字的变更承租人同意书。毛老先生说自己从没签过同意书,也没去过房管局。

 

律师解读

 

变更承租人 需共居者同意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变更承租人有一定条件。根据《北京市共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和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本案中,二儿子婚后搬出去住且户口迁出,房子一直由毛老先生和大儿子居住,大儿子想要将承租人变更为自己,需要毛老先生亲自到房管局签字同意,但毛老先生却对此毫不知情。

 

另外,大儿子为了照顾毛老先生没有搬出去,但已另购房屋,不符合“无其他住房”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只有毛老先生符合变更承租人的条件。

 

李松律师认为,本案中,房管局即使没有办法查证大儿子是否另有住房,但房屋内有一个共同居住人是很容易查的。房管局未通知共同居住人签字,便给大儿子办理了承租人的变更,显然存在过失。

 

房管局存过失 变更应撤销

李松律师认为,房管局在变更承租人时应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根据北京市公有住房相关规定,未经共同居住人同意,私自变更公房承租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使相关管理机关已批准变更申请并作出变更,也应予以撤销。

 

李松律师指出,大儿子声称有权决定是否让毛老先生继续居住,显然不合理。该房屋是基于拆迁所分的,拆迁时,毛老先生、李老太和两个儿子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均享有居住权。

 

根据北京市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居住人的相关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基于拆迁安置而享有的居住权,不会随着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变化而消失。通常情况下,只要被安置人不放弃居住权,其他任何人无权拒绝其使用房屋。

 

因此,大儿子无权要求毛老先生搬离房屋。如果本案最后将承租人变更为毛老先生,大儿子仍有权在此居住。小儿子作为被拆迁安置人,也享有居住权。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