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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接受《法制晚报》专访:购公房后辞职 单位有权收
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09-08 访问量:
购公房后辞职 单位有权收回吗? 
已支付全款 房归员工所有



事件回看

    齐先生在国企任职多年,2004年恰好赶上单位福利分房,齐先生按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购买了单位出售的一套公房,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08年,齐先生去了一家民营企业。

    2009年,齐先生看到原来的同事都已把房产证办下来了,自己的房产证却还没着落,便找到原单位,要求其尽快为自己办理房产证。

    不料原单位的答复是,因齐先生主动辞职,单位无法为其办理房产证,除非齐先生按照市场价补足房款,单位才能够为他补办房产证。

    齐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单位福利房,不是商品房。且在购买该套房时,已支付了全款,又折合了自己的工龄,原单位没理由让他再次交钱。

    没多久,齐先生便收到了单位收房的书面通知。 

  
    律师解读   单位无权收回公房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齐先生所在的原单位要求齐先生腾房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齐先生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该房屋的产权就应归齐先生个人所有。

    至于双方至今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其责任在于齐先生的原单位一直拖延办理时间。齐先生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齐先生办理房产证。

    李松律师说,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只有在购买人住用不满5年擅自出售的情形下,单位才有权收回已经出售的房屋或者追缴其原购房价和市场价的差额部分,除此以外售房单位是无权收回已售房屋的。齐先生并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将房屋转手给他人,而是自用,并不符合腾房条件。

    再次,即使齐先生与原国企单位未签订书面的《购房协议》,但齐先生已依约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单位也收取了,表明齐先生与单位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齐先生居住多年,单位从未表示异议。

    因此,单位以双方之间未签书面合同作为腾房依据,是有悖于法的。书面购房合同并不是唯一证据,购房收据也可以证明。

    李松律师提醒,职工与单位在购房时未签购房合同,单位也未向职工发放产权证的情况并不少见。职工只要能拿出购房时的收据,就可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单位无权收回已售出的房子。

原文链接:http://dzb.fawan.com/html/2015-09/07/content_5736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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