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王小姐上大学时就是恋人关系,毕业后双方想结婚,又怕不合适,就约定先试婚一两年,如果可以,再正式结婚。
双方父母想着结婚是早晚的事,决定两家共同出资,在北京给小两口买套婚房。经过两家协商,张先生父母出资30万元,王小姐家里出资10万元,支付首付,剩下的60万元,以王小姐的名字贷款,由张先生还贷。
虽说是试婚,但张先生想,房子也是为结婚买的,就没在意房子署名的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是以王小姐的名义签署的,房产证上也只有王小姐的名字。
谁料试婚后,各种矛盾开始浮现。不到一年,王小姐提出分手,并搬离原本为了结婚而准备的婚房。
两年后,张先生准备和现在的女朋友结婚,想把房子的产权人变更为自己。他联系王小姐,希望她配合变更产权人,不料遭拒。王小姐说,“购房合同上只有我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我一个人的名字,房子理应是我个人的。”
张先生认为,当初买房子,是两家共同出的首付,贷款是他还的。王小姐表示,钱是自己向张家借的,最多是她还钱,但房子还是她一个人的。
律师解读 房产证上没落名 并非一定无权属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的李松律师认为,《婚姻法》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争议房屋是双方在试婚期间,为了结婚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张先生家里出资30万元,应属于张先生的出资额。另外,张先生每月偿还的贷款也应算作张先生的出资额;王小姐家里出资10万元,是王小姐的出资额。
对于王小姐称张先生家支付的首付款及后期张先生偿还的贷款是借款,李松表示,借款关系的前提是双方都有明确的借款意思。张先生家里的出资是对张先生的赠与,并非是借钱。
房产证上只有王小姐的名字,并不能简单认定房屋权属。张先生可请求法院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对房屋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李松律师提醒,婚前购置房屋或其他价值较大的物件时,最好能书写书面协议,对权属、各自的份额等作出具体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