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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接受《北京晚报》采访:夫送情人房 妻能否要回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01-27 访问量:

夫送情人房 妻能否要回
妻子虽是家庭主妇 丈夫收入仍属夫妻共有
本报记者 林靖
案情回放
     丈夫在外买房送情人
     刘成与赵敏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小公司。经过两人多年的努力,公司慢慢发展壮大,收益越来越好。随着公司经营步入正轨,夫妻俩经过商量,决定由刘成负责管理公司,赵敏待在家中照顾孩子和老人。此后,赵敏就做起了家庭主妇,不再过问公司事务,刘成则以工作忙为由,回家的时间越来越少。但赵敏很信任丈夫,所以夫妻一直很和睦。
     在2010年刘成参加一次商务会议时,遇到了张女士。张女士独特的商业思维、漂亮的外表和优雅的谈吐都深深地吸引着刘成。很快,二人便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1年,刘成背着赵敏购买了一套两居室,作为自己与情人张女士的生活居所。之后,刘成为表达自己对张女士的真心,将房屋赠与张女士,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对于丈夫在外与其他女人同居的事情,赵敏一直不知晓。直到2013年,赵敏的朋友告诉她,刘成在其他地方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总跟一个年轻女子在那里出入。赵敏虽然不相信自己的丈夫会出轨,但心里总觉得不踏实。 于是在朋友的建议下,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查询,但房管局拒绝了她的请求。
  无奈之下,赵敏找到了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李松,希望李律师能够帮助她维护合法权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诊断
     通过信息公开程序 查明事实
     李松律师认为,由于目前赵敏所述都是她的猜想,所以首先应当查明房屋的真实情况。由于赵敏向房管部门提出查询申请被拒绝,李律师建议她通过信息公开程序,获得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相关政府部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公开或者依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制度。
     于是赵敏接受李律师的建议,通过信息公开程序,查询到刘成在2011年确实购买了一套房屋,但在2012年5月该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一名姓张女子的名下。
     赵敏很肯定自己不认识张女士。为了弄清楚事实,李松律师建议赵敏向刘成摊牌,弄清双方的关系。刘成看到房屋信息记录后,知道再也无法隐瞒,就向赵敏坦言张女士是自己的情人,他已经将该房屋赠与对方。
     李松律师代表赵敏与张女士协商多次未果,建议赵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起诉刘成与赵敏,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由张女士返还房屋。 妻子是家庭主妇 丈夫收入属夫妻共有
     在庭审过程中,刘成坚持自己是将房屋出售给了张女士。“而且我妻子一直在家中当家庭主妇,家里的收入都是我一个人挣的,我对自己创造的收入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利。我购买的房产也属于自己的财产,可以任意处分,与赵敏无关。”
     李松律师就此提出异议,认为刘成于2011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无权私自处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经营所得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虽然赵敏一直在家中担任家庭主妇,但刘成与赵敏之间并无财产分配的相关约定,因此刘成的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刘成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分时,应当征得赵敏的同意。而刘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售给张女士,显然侵犯了赵敏的财产权益。
     短信物业等证明是情人 非善意第三人
     庭审中,张女士并不承认自己与刘成是情人关系,声称她属于善意第三人。“这房子就登记在刘成一人的名下,我买房时,并不知道还有房屋共有人。而且我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无任何胁迫、欺诈等情形,应当合法有效。我也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房款,有刘成为我出具的收到房款150万元的收条,况且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张女士认为,依据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赵敏无权要求她归还房屋,只能向刘成追偿。
     就张女士的说法,李松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刘成承认自己与张女士系情人关系的录音;刘成记载给张女士购买贵重物品、赠房等事实的日记;刘成与张女士以夫妻相称的短信照片等,用于证明二人系情人关系。
     李松律师还向法院申请,到刘成与张女士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调取了双方签订完买卖合同后,刘成仍然到物业公司交付房屋暖气费、水电费的相关单据,证明他在房屋过户后一直为张女士缴纳房屋相关费用的事实,从而间接证明两人之间系情人、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事实。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购房协议无效
     在法庭上,李松律师要求张女士提供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其付款的真实性,否则按照法律规定,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女士声称房款是她向朋友借的,然后向刘成支付了现金,但她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另外李松律师提出疑义: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屋市场价值已达300余万元,刘成以低于市场价一倍的价格将房屋出卖给张女士,本身就违反常理。张女士说给了150万元购房款,却未提交转账凭据,这么大一笔款项不可能是现金支付。故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当无效。
  而张女士与刘成同居多年,明确知道赵敏的存在,她在明知赵敏不会同意赠与行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刘成赠与的房产,双方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并侵害了赵敏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张女士与刘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松律师的意见,认定刘成与张女士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双方基于上述赠与行为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赵敏的全部诉求。      J151   
     今日我坐堂
     李松律师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李松于2008年创立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文并图 J151   

  文章链接:http://bjwb.bjd.com.cn/html/2015-01/21/content_2515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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