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协议骗取共有房产份额成功案列
秦女士与赵先生系母子关系。2003年年初,秦女士承租的直管公房面临拆迁,将获得一笔拆迁安置补偿款,秦女士打算利用该笔款项购买一套商品房。但秦女士年岁较大,无法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秦女士便与儿子赵先生协商,想以赵先生的名义申请贷款,待秦女士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后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赵先生同意了母亲的想法,便于同年与母亲共同作为购房人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商品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60万元,其中30万元为贷款。在秦女士取得了拆迁安置补偿款30万元后,秦女士将存有该笔款项的存折交予儿子赵先生,委托其办理还款事宜,时至2005年,贷款一次性还清。由于秦女士身体不便,故将购房及还款等事项均交由赵先生处理,但赵先生却擅自将房屋90%的份额登记在自己名下,只给秦女士10%的房产份额。
秦女士于前几年发现了房屋产权份额的问题,一直想让赵先生给予解释并将房屋过户到个人名下,赵先生以当时购房时自己也支出了部分购房款为由拒绝秦女士提出的主张,母子俩也多次为此事争吵,原本和睦的家庭关系也因此而变得愈加紧张。
后来,秦女士慕名找到了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想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份额,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李松律师代理该案后,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赵先生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赵先生母亲秦女士所有。在法庭上,李松律师据理力争,结合秦女士现有的证据材料,向法院阐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数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查清事实后,判决原告秦女士享有涉诉房屋50%的产权份额,秦女士通过法院讨回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