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夫妇为重新购置房屋,将自己现有的房屋出售给了赵某,双方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合同签订后,赵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王女士夫妇也交付了房屋。
等到可以过户时,王女士夫妇通知赵某付款,赵某一再推脱。后中介公司与王女士夫妇多次函告赵某付款并办理过户,赵某仍置之不理。
赵某不付款将导致王女士夫妇无法向范某支付房款,按照王女士夫妇与范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王女士夫妇一旦违约,需支付高达120万元的违约金。
焦急不安的王女士夫妇找到北京市盛峰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李松求助。
李松律师作为王女士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在庭审中赵某提出,双方关于2014年4月10日等王女士夫妇的房本满5年后在过户,过户前一天付款的约定,是对最早的过户时间的约定,过户时间并不明确,因此付款时间也不明确。且现房屋并未过户,自己无需付款,故自己并未违约。同时赵某提出反诉,主张王女士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李松律师指出,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背景以及双方协商的过程,可以推断双方关于过户的约定的初衷,就是想2014年4月10日办理过户手续,故赵某应在2014年4月9日付清余款。
李松律师还指出,即便双方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日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女士可以随时要求赵某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赵某在接到中介公司以及王女士的多次函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 王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海淀法院采纳了李松律师的意见,认定赵某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并由赵某支付王女士夫妇违约金35万元。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转载须注明来源及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后,赵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王女士夫妇也交付了房屋。
等到可以过户时,王女士夫妇通知赵某付款,赵某一再推脱。后中介公司与王女士夫妇多次函告赵某付款并办理过户,赵某仍置之不理。
赵某不付款将导致王女士夫妇无法向范某支付房款,按照王女士夫妇与范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王女士夫妇一旦违约,需支付高达120万元的违约金。
焦急不安的王女士夫妇找到北京市盛峰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李松求助。
李松律师作为王女士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在庭审中赵某提出,双方关于2014年4月10日等王女士夫妇的房本满5年后在过户,过户前一天付款的约定,是对最早的过户时间的约定,过户时间并不明确,因此付款时间也不明确。且现房屋并未过户,自己无需付款,故自己并未违约。同时赵某提出反诉,主张王女士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李松律师指出,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背景以及双方协商的过程,可以推断双方关于过户的约定的初衷,就是想2014年4月10日办理过户手续,故赵某应在2014年4月9日付清余款。
李松律师还指出,即便双方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日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女士可以随时要求赵某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赵某在接到中介公司以及王女士的多次函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 王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海淀法院采纳了李松律师的意见,认定赵某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并由赵某支付王女士夫妇违约金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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