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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卖房,我能要回来吗?
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02-16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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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彤与徐凯经人介绍结为夫妻,二人婚后经营一家小超市,经过不断努力,二人的超市不断扩大,还开了两家连锁店。当时房价正在上涨,于是赵彤夫妇就购置了几套房产作为投资。2003年,赵彤和徐凯先后购置了两套房产和一套别墅,均登记在了徐凯名下。2005年,随着生意越做越大,赵彤和徐凯商量后决定,徐凯负责两个连锁店,赵彤负责总店。分工完毕后,赵彤就整天忙于超市的经营,无暇顾及徐凯。但每当赵彤想看看连锁店的收入状况时,徐凯总是推三阻四。后来,赵彤通过朋友知道,徐凯染上了赌博,而且越赌越大。赵彤因此跟徐凯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徐凯保证以后戒赌,赵彤就此作罢。但为了控制徐凯的收入,防止他再赌,赵彤吩咐财务没有她的许可不能给徐凯支钱,还将徐凯的银行卡收回,每个月给徐凯固定的生活费。赵彤本以为没有足够资金的徐凯就会远离赌博,但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2006年5月,当她去自己的别墅处收拾屋子,打算作为同学聚会的场所时,发现房子里住着别人。这个人说,早在2005年10月,徐凯就已经将房子卖给了他,并给赵彤看了自己的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赵彤同意出售的声明等。

  问题:虽然购房者支付了的是当时的市场价格,但赵彤可以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要回房屋吗?

  律师解析:
  赵彤不能要回房屋。
  李松律师认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购房者已经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首先,徐凯在出售房屋时提供了赵彤同意出售的声明,虽然该声明系徐凯自己私自代赵彤签的字,但购房者并无辨别字迹的能力,且赵凯为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并且可以提供房屋的相关材料,购房者已经尽到了审慎的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此外,购房者支付了当时的市场价格,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如果,赵彤要与徐凯离婚,或者以徐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财产利益为由,要求在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可以要求徐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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