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和张衡系夫妻,2013年,二人想再买一套商品房,由于他们名下已经有两套房产了,不具有购买资质,想借公公的名义买(李丽的婆婆已经去世),由李丽夫妇出全款,登记在公公名下,碍于情面双方没有签协议。因为张衡还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妹妹,李丽有点不放心,虽然他们都知道是李丽夫妇出的钱,但李丽怕以后他们不认账。公公为了让李丽放心,就给李丽夫妇写了一份遗嘱,说等他死后房子归李丽夫妇所有。2014年5月,李丽的公公突发心脏病去世了。李丽夫妇就拿着遗嘱想去办过户手续,但房管部门说得是公证遗嘱才可以。于是李丽夫妇就找张衡的哥哥和妹妹,希望他们配合办理一个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但张衡的哥哥拿出一份公证遗嘱,原来李丽的公公生前又把房子给了张衡的哥哥。
问题:李丽夫妇出钱买的房子公公有权处分吗?
律师解析:
规避限购令的借名行为无效,房屋归李丽公公所有
李松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借名买房的行为,由于李丽夫妇不具有购房资格,借用公公的名义购房属于规避限购令的行为,应当是无效的。因此,该房产归李丽的公公所有。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的遗嘱效力要比未公证的遗嘱效力高,当二者同时存在时,以公证的遗嘱为准。因此,张衡的哥哥以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
李丽夫妇与公公之间已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公公的继承人负有赔偿责任。由于李丽的公公已经去世,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李丽夫妇的出资和赔偿李丽夫妇的损失,剩余的房产价值再由张衡的哥哥继承。由于李丽夫妇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也要自负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