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把房子都偷偷给了继子
柳女士家住北京城郊,前夫高先生是以“入赘”方式与柳女士结婚的,婚后育有一子高洋。1982年,柳女士夫妇在自家宅基地上共同建造了东、北房各两间。1996年高先生去世,柳女士之后与离异的单先生结婚。
2005年夫妻俩经规划审批,拆除原来的4间房屋,翻建了3间北屋、3间东屋和两间西屋,共8间房,又花费十余万元装修搬进了新家。
2009年传来拆迁的消息,柳女士在单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联系前夫高先生的父母,叫来儿子高洋,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约定8间房屋全部归高洋所有,村委会也盖了章。
两 年之后,单先生无意中发现了协议书,气愤地跟妻子理论。“我一心一意为了这个家忙活,好不容易攒了几十万,全花在这些房子上了,你们怎能一声不吭都留给高 洋呢?”但柳女士说:“地比房子值钱多了,拆迁拆的就是我们家的宅基地,盖房的砖头才值几个钱,等拆迁了,我可以把那些钱都还你。”夫妻俩从此发生矛 盾,3个月后柳女士提出离婚。
2013年11月,法院判决单先生与柳女士离婚,但对于单先生提出分割共有房屋的请求,法院认为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判决单先生可另案提起诉讼。
2014年初房屋拆迁正式开始,共安置补偿3套两居室和200余万元拆迁款。因柳女士是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被登记人,她和开发商达成协议,将被安置的3套房屋全部登记在儿子高洋的名下。单先生感到无比心寒,“我攒钱盖的房子,难道连一点份额都没有吗?”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时间进行了技术处理)
律师诊断
参与翻建 应获得部分房屋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
李松律师认为,单先生应享有8间房屋中的部分份额,即享有现拆迁安置房屋的部分份额。
柳 女士在与单先生结婚后,经过对房屋的新增扩建,现有房屋为8间,其中有4间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新建房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 产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单先生应该享有两间房屋的权利。加上原有房屋已建成多年,重新扩建花费了大量资金,单先生对房屋翻建做出了很大贡献,该房屋理 应有单先生的份额。
侵犯共有人权益 分割房产无效
柳女士与儿子的协议书内容涉及房产共有人单先生的合法权益,在未进行析产的情况下进行房屋的继承分割,明显侵害了单先生的权益,应属无效。
对 于柳女士认为拆迁是拆的宅基地、与房屋没有关系的理由,
李松律师认为,尽管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不能脱离 土地而存在,房屋所有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一致,不能分离。因此,单先生不仅享有部分房屋产权,还同时享有部分宅基地使用权,柳女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 产,行为应属无效。
李松律师的上述理由最后全部被法院采纳,日前法院根据单先生对原8间房屋出资出力、存续维护等因素,最终认定3套拆迁安置房屋中的一套两居室,归单先生居住使用,待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归单先生所有。
律师提醒
很多人为在拆迁时多分财产,便以协议等方式私下处分房产,很多时候处分的其实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这样不仅容易产生家庭矛盾,也根本达不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因为处分涉及他人财产份额属于无效行为,败诉的风险非常高。
李松律师建议,在房产分配过程中,尽可能全家人一起协商解决,最好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文并图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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