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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接受《北京晚报》采访:丈夫服刑 妻子卖房
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12-11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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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斌于2004年因拆迁购得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开发商将于2007年交房。2006年王斌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同年王斌服刑期间,家中急需用钱,其妻谢女士便通过中介公司,将登记在王斌名下的这套房屋转让给了韩先生。因当时王斌还在监狱服刑,不能现场签订合同,韩先生便要求谢女士出具王斌同意售房的授权委托书。
  几天后,谢女士将王斌同意售房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交给了中介公司,将复印件交给了韩先生。该授权书中记载,由于王斌在监狱服刑,现授权其妻子谢女士全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代为收取购房款。谢女士代王斌与韩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王斌无法到场,应中介公司要求,王斌的独子小王也在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签了字。
  双方在买卖合同书中约定,房屋价款为130万元。2007年,开发商交房时直接将房屋交付给了韩先生,他装修房屋后一直入住至今。
  去年10月王斌刑满释放,他以授权委托书不是本人签字为由,将谢女士和韩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谢女士代自己与韩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韩先生将房屋返还给自己。合法购买的房屋,现在却被诉腾房,韩先生感到不知所措。(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诊断
  妻子代卖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谢女士代王斌与韩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即便谢女士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是王斌本人的签字,谢女士的代理行为也已构成表见代理。“通俗点讲,表见代理就是说,在韩先生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谢女士是有代理权限的情形下,即使谢女士未得到授权,该代理行为也是有效的。”
  李松律师认为,韩先生在购房中已尽到了合理谨慎购买的注意义务。谢女士和王斌系夫妻关系,对于王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韩先生并不知道是谢女士代签。由于该授权书又是王斌的妻子提供,而且签字时王斌的儿子也在场,韩先生有理由相信该授权委托书是真实的。
  另外,韩先生是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谢女士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的购房款也是当时的市场价。这些证据均可以说明韩先生是善意的购买方。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信了李松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谢女士的代理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她代王斌与韩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斌的全部诉求。
  房屋所有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如果王斌并没有授权谢女士售房,那么谢女士的行为就侵害了王斌的财产权益。”李松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又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返还所得利益,给原所有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无权处分人还应赔偿损失。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李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王斌可通过向谢女士追偿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未拿到产权证的房屋能够买卖
  “有些人以为转让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是无效的,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李松律师认为,对已购买的、有正规手续的回迁房、期房,买受人再次出卖时尚未取得房产证,但这类房屋迟早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最终不影响后手的买受人取得房产证。买卖双方关于房屋过户的合同目的可实现,只是时间长短问题,像这类房屋就可以买卖。
  不过购房者仍需警惕,由于这类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所以买卖双方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过户目的。交易时间过长,房价就容易产生波动。房价涨得过多,卖方就容易反悔。李律师提醒大家,一定把买卖合同起草好,防止出卖人毁约。    文并图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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