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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文章《网易新闻》转载:前夫反悔 不给儿房怎么
来源:离婚协议 反悔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12-09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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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
    离婚承诺房产给儿子
    王先生和孔女士于2008年5月结婚,婚后夫妻俩全款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但几年后两人感情破裂,王先生承认有了外遇,要离婚。孔女士考虑后也同意离婚,但前提是把登记在丈夫名下的这套房产给12岁的儿子。王先生同意了。
    夫妻俩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房产归其子小王所有,同时约定由王先生抚养儿子。
    孔 女士近日找到王先生,要求他将房屋过户到儿子的名下。谁知,王先生竟然变了卦。“我就这一套房子,给了孩子,我就没房了。我找专家也咨询过了,我给孩子房 产是一种赠与行为,在过户前我随时可反悔。你要不信就起诉我,就是到了法院,你也打不赢官司。”孔女士闻听,心里顿时没了底儿。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诊断
    离婚协议不能任意撤销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李松律师听完孔女士的叙述,认为孔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王先生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孔女士与王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归儿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该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应当遵守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
    李松律师认为,虽然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条规定在此案中并不能适用。因为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双方所 签订的协议,而将房屋给儿子又带有抚养性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 有法律约束力。”此案双方将房屋给儿子,就是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应遵守。
    关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除了上述离婚协议不能适用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情形,赠与人也不能予以撤销。比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能任意行使撤销权。
    但如果孔女士与王先生没离婚,对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王先生则可反悔。
    父母随意处分儿子房产属侵权
    “如果王先生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即便他是儿子的法定监护人,以后,他也无权随意处分儿子的房产。”李松律师说,假如王先生将儿子的房产卖掉,那么他的售房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此案中,王先生是儿子的法定监护人,仅是孩子财产的代管人,而非财产的所有人,因此,王先生是不能任意处置儿子房产的,除非是为儿子的利益才可处分房产。
    若 离婚协议约定王先生将房子过户给儿子,但之后王先生拒不过户,李松律师认为,孔女士和儿子可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王先生。如果王先生将儿子的房产出售,则是一 种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孔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以儿子的名义起诉前夫,要求确认王先生代表儿子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 效。如果第三人属于善意购房人,不知道王先生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而买房,那么与第三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这时孔女士就只能以儿子的名义,起 诉王先生一人,要求他把购房款归还给儿子,并赔偿儿子的损失。 文并图 J151
    相关链接:http://news.163.com/14/1119/14/ABDVNPGL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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