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套房的来龙去脉 赵老先生是某国有单位的职工,与老伴共育有四个子女。1990年单位宿舍拆迁,单位依据人口情况分给老赵家两套两居室、一套一居室。 赵老先生考虑小儿子没有正式工作,一居室就给他作为结婚用房,大儿子和二儿子都有正式的工作单位,今后单位可能会分房,所以就让大儿子赵刚和二儿子赵军合住一套两居室。后经家庭会议协商,赵刚和赵军住503号两居室,老赵夫妇和小女儿住另一套两居室,小儿子独自住一居室。因单位拆迁的是宿舍,所以安置的3套房屋均为承租的公房,两个两居室的承租人是赵老先生,一居室承租人为小儿子。 2004年,赵老先生出资将自己居住的两居室产权买下。但赵刚和赵军则表示不愿购买产权,因此两人住的房子仍旧是承租的公房。 2008年,赵刚向弟弟赵军提出希望借住他的那一间房。因为此时赵军的女儿到西城姥姥、姥爷家上重点小学,赵军一家已搬到他的岳父母家居住,见是大哥开口求助,赵军便答应了。 2013年,赵老先生和老伴因救治无效离世。大哥赵刚拿出503号房屋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说:“503号承租人已经变更到我的名下,房子现在是我的了,谁也别想住!”赵军听罢很生气,决定通过法律解决纠纷。 是不是个人房?户口本不能证明 在法庭上,赵军提出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取得,当时是依据人口分房,而且经过家庭分配,503号房屋由赵刚与赵军两家共同使用。但赵刚当庭否认,称房子就是分给他的,并拿出了他的户口本。原来,早年赵刚由于工作的原因,独立分户。 赵军的代理人李松律师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法院到单位调查当年拆迁分房的情况。 最终经调查,确实是按家庭人口分配的3套住房,与是否分户无关。这时,赵刚提出:“赵军早已经不在此房内居住了,房子现在谁住着就是谁的。”李松律师请赵刚的小弟和小妹出庭作证,证实是赵刚借住了赵军的那一间,全家都知道这一情况。 即使另有房 对安置房也有居住权 之后,赵刚又提出赵军单位已经分房子了,没有权利再住503号房屋。李律师提出,拆迁安置人口对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与被安置人是否有其他住房没有关系。 此案经过多次开庭及调查取证,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取得,赵军作为安置人口之一,经家庭协商分配到503号房屋居住,他对503号房屋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系由拆迁安置利益转化而来,与被安置人拥有的其他住房等财产状况无关。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赵军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 另案起诉 拿回50余万补偿款 一审判决之后,赵刚一家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但赵刚不同意调解方案。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终审判决书后,赵军及其弟弟、妹妹主动找到赵刚协商。毕竟两家的孩子都长大了,真住在一起也不方便。赵军提出,要么房子归赵刚,赵刚给他一部分补偿;或者自己要房,给赵刚市场价一半的补偿。但是对上述方案,赵刚都不同意,也不让赵军居住使用这房子。 李松律师分析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可另案起诉,以便早日解决争议。赵军再次将赵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涉案两居室的一间卧室归赵军使用,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屋内其他区域由兄弟俩共同使用。 赵刚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商定由赵刚一次性支付赵军50余万元补偿款;收到上述款项后,赵军不再对该房屋享有任何权利。拿到调解书后,赵军深深地舒了一口气,打了近两年官司,终于把家庭住房纷争解决了。J151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相关链接:http://bjwb.bjd.com.cn/html/2014-07/23/node_39.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