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大学毕业后一直借住在北京的姑姑家。因与女友准备结婚,小王打算在京买一套房子。最终姑姑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两居室出售给小王。
几年后,小王夫妇将购房款付清。姑姑和姑父给小王夫妇打了一张收条,写明收到小王夫妇购房款80万元整,下方有姑姑和姑父的签名。当天姑姑便将房本的原件、原始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交给了小王夫妇。
可后来姑姑生病住院,小王想等姑姑康复了再过户。没想到,姑姑竟病逝了。2013年,小王夫妇的孩子要上小学,学校要求房本上必须是小王夫妇的名字,否则无法报名。
小王夫妇赶快找到姑父和表姐,希望他们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可表姐竟称:“没有买卖合同,房子是我妈的遗产,不可能给你们过户!”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指出,本案中,虽然买卖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小王夫妇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小王的姑姑和姑父早已将房屋交付给小王夫妇居住、使用,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
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鉴于房屋产权登记人小王的姑姑已去世,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已转化为遗产。
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此时的债务人应为小王的姑姑和姑父,因小王的姑姑已去世,其债务应由遗产的继承人来清偿,并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李律师说,小王的姑父和表姐应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只要其不放弃继承遗产,就要履行债务清偿义务,配合小王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二人拒不履行义务,小王可考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文章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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