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二手房买卖中,“房主反悔”的案件五花八门,愈演愈凶……
情况1
中介挑唆 卖主找茬撕契约
电表被拆,门锁被砸……自从买下小杨的房子后,老张一家的日子从没消停过。终于在忍无可忍之下,老张决定将其告上法庭。
老张说,去年,他通过中介公司与小杨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小杨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的房产卖给老张,总价210万元。按照约定,老张于12月7日向小杨支付了80万元首付款。随后小杨就到外地出差去了,他走前将房屋交付给老张使用,并约定等自己出差回来后,老张支付剩余尾款并办理过户手续。
在交完首付款后,老张和妻子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房。为了安全,老张在入住前还安装了一个新防盗门。然而让老张没想到的是,3个月后,出差回来的小杨却通过中介向老张暗示要涨价。对此,老张坚决不同意涨价,“白纸黑字签了协议的,怎么能说变就变!”
后来老张得知,原来是中介在这里起了作用,他们给小杨找了一个能出更高价格的买家。随后,令老张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他家的电表竟被人拆走了,老张十分气愤,立刻给小杨打电话,明确告知若不立即将电表装上,就会将其告上法庭。
谁知小杨毫不理会,反而嚣张地表示:“再加价30万,否则我立刻收回房屋!”之后的一个星期,老张都是跟妻子晚上点着蜡烛度过的。
而小杨发现断电不起作用,就开始伙同中介公司的人,每天晚上堵老张家的门锁孔,一连堵了4次。最后一次趁老张不在家,小杨居然用铁锤将门锁砸坏,之后径直走入房中,取走了客厅墙上自己没拿走的墙画。老张一家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最终,忍无可忍的老张决定将小杨告上法庭……
案外思考
首付后过户前 买主享有使用权
本案中,房子没有过户,所有权还是小杨的。但他在收取了老张的首付款后,已经将房屋的使用权交付给老张。案件中,小杨和中介堵锁眼、砸门锁,明显是侵犯老张防盗门所有权的行为,应该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而且小杨还有砸门锁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在砸坏门锁后,小杨私自进屋的行为更是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对此,老张可以提起合同继续履行之诉,要求法院判令小杨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老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合同继续履行之诉中,可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小杨支付延期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情况2
夫妻共有房 一方后悔想“赖账”
虽然还没有最后办理过户,但张杰还是把新买的二手房装修一新住了进去。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他在新房子住了9个月之后,突然接到了原房东的起诉书……
2009年3月,经过中介介绍,张杰与小李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将该房屋卖给张杰。当时,张杰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小李也依约交付了房屋。之后,张杰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一直居住,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谁知在2009年年底的时候,小李的妻子王某突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法庭上,小李的妻子王某说,虽然房子的产权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但这套房屋是两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张杰与丈夫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取得自己同意,但事实上并没有,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听完王某的话,张杰大为恼火。因为在房屋交付时,王某曾到过现场,张杰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小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今说她自己不知情是不符合事实的。而且,在房屋交付后,自己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并支付物业、供暖、有线电视费用。更重要的是,自己和小李并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王某的利益,房屋应属于善意取得。
最终,法院通过调查审理,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外思考
面对善意购买 夫妻一方很难追回
北京二手房价格增幅飞快,让部分房主卖房后没过多久就开始后悔,于是,他们想方设法在办理过户时以各种理由“撕毁”合同。这里面最常见的就是共有房屋的夫妻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其实,在2010年北京市高院发布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提到,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共有人要求追回该房屋的,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在2010年之前,类似案例的判决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在2010年该指导意见公布后,法院一般都判决合同有效。若卖家反悔,应该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情况3
购小产权 给自己埋雷近3年
“如果当初我有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打死我都不会去买小产权房!”如今的小林回想起自己的这场官司,心里五味杂陈……
小林在北京工作几年后,一直没能实现自己的买房梦,眼瞅着家人一直催自己和女友结婚,没什么钱的他每天都在干着急。后来,小林听说小产权房便宜,于是咬咬牙跟亲戚朋友们借了10几万,在城郊买了一套小产权房。
由于房子是农村宅基地房屋,因而难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只是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小林哪里知道,自己购买小产权房的行为为以后的生活埋下了隐患。
小林买房之后,北京的房价一直都在飙升,小林所在的村子也传来了将要拆迁的消息。这一切让卖房人老李看在眼里悔在心里,看着翻了好几倍的房价,他再也坐不住了。之后,他一纸诉状将小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老李的做法让小林觉得可笑又荒唐,他拿出当初的购房合同,心想:白纸黑字都写得清清楚楚,就算这合同不正规,法院还能否认买房的事实?
然而,到了法庭上,小林才发现自己错了。原来国家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此时的小林才知道,自己当初买房,本身就是违法的!
看着即将失去住了近3年房子,小林悔不当初。
案外思考
小产权房没有合法地位
在我国,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地位。
现实中,在农村房屋买卖案件中,与本案类似的案例很多,就是城里人买了农村房,房子涨价后原来的房主就想反悔,很多购房人都是到了法庭才知道合同竟然无效。
所以,在此需要提醒购房者,千万不要为图便宜购买小产权房,因为它不受法律保护,一旦购买,很可能就会为以后的生活埋下隐患。
情况4
买央产房10年 房主仍拒过户
10年前,老董从自己的同事任某那儿购买了一处央产房,因任某反悔一直拒绝办理过户,老董忍无可忍最终将同事起诉到了法院……
老董买的房子,位于海淀区西三旗。这些年,任某一直拒绝给老董办理这套房屋的过户手续。终于在愤怒之余,老董将同事起诉到了法院。
老董称,因涉案房屋是央产房,办理过户的首要环节是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办理备案登记,这个环节必须得有任某配合办理,但这么多年,他始终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而对此,任某却说,此房为央产房,不能直接过户,需要补交超标面积,在没有补交超标面积之前,单位是不同意他出售的。
而法院审理之后认为,虽然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任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老董办理房屋过户。
但因涉案房屋须经过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而且目前该房屋的超标面积未处理,办理备案登记存在障碍,房屋仍涉及原产权单位的相关权益,因此双方买卖的房屋无法依据双方约定进行备案登记及办理过户。最后法院驳回了老董的诉请。
案外思考
央产房交易需满足四条件
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央产房才能上市交易:一,已经取得房产证;二,原产权单位已经建立住房档案;三,有超标情况但已在原产权单位作过超标处理;四,不属于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因此,如果涉及的央产房不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那么签订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非常大。
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无奈境地,建议购房者在购买央产房等特殊性质的房屋之前,尽可能多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并仔细审查出售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最大限度地避免“踏空”。
专家支招
特邀专家 李 松
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
“四招”让购房者远离风险
针对目前出现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倍增的现状,李松律师提示购房者,应从以下方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避风险。
1、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买方应该尽量缩短交易时间,减少交易环节。因为拖延的时间越长,中间的环节越冗杂,卖方就越容易因房价上涨等因素而发生变故。
2、在购二手房前,消费者一定要让房东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存在共有权人时,应征求共有权人的意见,并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在确认房屋的权属和占有状况后,再决定是否购买房屋。
3、交易时买卖双方应当选择正规房屋中介机构。由于北京的房价上涨速度很快,有些不法房产中介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经常教唆卖方违约恶意涨价。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最好的办法就是严格约定合同的履行条款,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使其不敢轻易违约。
4、购房者不仅应在购房前到现场查看房屋,还应向物业公司、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同时要了解相关购房的法律规定,比如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央产房交易流程复杂等等,确保自己购房后不会留下隐患。
文章来源:《科学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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